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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灰色收养”为什么有市场?专家支招:降低收养门槛

2018-06-04 10:41:00
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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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代表声音

  ●通过降低门槛,把一些处于灰色地带的事实收养合法化,更有利于政府部门对收养行为进行合法的监管,也能更好地维护被收养孩子的合法利益。

  ●对收养法进行修改当然很必要,但后期的跟踪评估和监管服务也必须要跟上,要建立完善的配套制度体系。

  ●要借助大数据的技术优势,逐步建立全国联通的收养信息系统,确保收养家庭的动态能够随时被相关部门掌握。

  在现实生活中,有那么一些孩子,或者父母去世或者被抛弃而无人抚养,或者家境贫困父母无力抚养。他们,需要被人收养。

  收养孩子,要受收养法约束。然而,有些人出于良善意愿收养孩子,却并未依照收养法,从而成了“灰色收养”。

  善意收养遭遇网络骗局

  2017年8月22日,在驶往江苏省苏州市城郊的高架桥上,警方拦下了一辆出租车,车上坐着一男一女两名乘客,女乘客怀中还抱着一名婴儿。被警察拦下后,女乘客小霞顿时懊悔不已。

  原来,小霞与丈夫结婚近十年一直无法孕育自己的孩子,于是夫妻二人商量收养一个。然而,他们去福利院登记收养,又联系了多家机构,可经过漫长的等待,小霞始终没有达成心愿。一个偶然的机会,小霞进入了百度贴吧里一个叫“准妈妈吧”的论坛。令小霞想不到的是,论坛里面充斥着大量的送养与收养意向的信息,和准妈妈的话题相去甚远。

  小霞心中燃起了希望,联系了一个发布送养信息的账号。由于对方保证自己绝不是人贩子,加上自己又迫切想要收养一个孩子,小霞觉得只要自己是出自真心,不管对方是谁,双方都是自愿的,就不会有问题了。对方又提出婴儿的妈妈要3万元作为营养费,小霞觉得这也在情理之中,于是将这件事告诉了丈夫。到了约定的日期,大家在一家旅馆碰面,对方带着一个年轻女人,抱着一个尚在襁褓里的婴儿。小霞和年轻女人签好收养协议,将3万元交给了对方,还给了对方1000元路费。

  正当小霞和丈夫打算将婴儿带回家的时候,得到消息的苏州警方兵分两路,一路追踪到高架上,将小霞拦下,另一路则赶到火车站,将带着3万多元现金的涉嫌拐卖儿童犯罪的犯罪嫌疑人当场拦下。小霞没想到,自己在网上竟然遭遇了人贩子。

  这是苏州工业园区检察院办理的一起真实案例。在现实生活中,像小霞夫妇一样,通过网络联系收养孩子的不在少数。网络,正在成为“灰色收养”的聚集地。

  “灰色收养”为什么有市场

  通过网络收养的法律风险十分清楚。

  苏州工业园区检察院未成年人检察工作负责人张晓燕分析,当前通过网络平台进行的收养行为缺乏法律规范和监管,处于真空地带。在网络上发布的收养和领养信息,均未经权威部门进行审核,真实性无法考证,自行联络协议收养具有很高的风险,即便双方协商同意,也难以到民政部门进行正规登记从而得不到法律确认,属于非法收养。

  明知有法律风险,为什么“灰色收养”还有市场?记者了解得知,一方面,中国存在着数量庞大的等待收养的儿童,只有不到1/7的孤儿生活在儿童福利机构。另一方面,依法依规的收养数量却在下降。根据民政部2011年社会服务发展统计公报显示,2011年,全国办理家庭收养登记3万余件,比前一年下降9%。

  与此同时,有收养意愿的人也大有人在。这其中,有因不能生育孩子而想拥有孩子的夫妻,也有成年孩子不在身边又想享受家庭之乐的中年夫妻,在全面放开二胎后,很多想为孩子找一个伴的年轻夫妻也加入这个群体。

  很多有收养意愿的人,为什么被拒于合法收养的门外?

  据全国人大代表买世蕊几年前的调查,收养门槛主要有二:一是收养法对收养条件的规定;二是收养缴纳的各项费用高。

  现行收养法第六条规定,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无子女;(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四)年满三十周岁。其中第(一)款规定的“无子女”,就把绝大多数既有收养意愿又有收养能力的人拒之门外。

  此外,目前全国大部分儿童福利机构都向收养家庭收取费用。据媒体调查,各地儿童福利机构在收养过程中收取捐赠费、登记费;公告费、户口迁移费、服务费等。张晓燕检察官认为,由于民间收养的需求巨大,正规收养门槛高、等待时间长,一些有收养意愿的人转向网络。

  除了通过网络收养,还存在着众多私人协商达成的事实收养关系。这些事实收养,由于不符合收养法规定,或未经过民政部门登记,都处于灰色地带。

  人大代表建议降低收养门槛

  在今年3月召开的第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期间,全国人大代表方燕将修改收养法作为她的第一份建言向大会提出。

  收养法颁布于1991年,1998年作过一次修改,此后一直再未修改。

  事实上,方燕代表并不是第一个提出修改收养法的。记者了解到,近年来,几乎每一年都有人大代表在全国两会上提出修改收养法的议案或建议。2013年,时任第十二届全国人大代表的李勤就联合多位代表在全国两会上提出修改收养法,“降低收养门槛”,修改收养法中收养人应当“无子女”和“只能收养一名子女”的条件限制,通过修改收养法改变众多事实收养“合理不合法”的情形。

  一个值得关注的背景是:“全面二孩”政策出台。2015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明确自2016年1月1日起,“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全国人大代表张全收提出,随着计划生育政策的调整,收养法制定时“一对夫妻一个孩子”的计划生育背景不复存,应及时对收养法中相关的限制性条件作出相应修订,以便与现行法规政策相衔接。

  初任全国人大代表的方燕和连任全国人大代表的李勤都认为,通过降低门槛,把更多有收养意愿和收养能力的群体纳入进来,把一些处于灰色地带的事实收养合法化,更有利于政府部门对收养行为进行合法的监管,也能更好地维护被收养孩子的合法利益。

  “放管服”结合,更好地保护被收养孩子

  “现在的问题,不在于家庭能收养几个孩子,侧重点应该是,家庭是不是完整的,家庭的抚养条件如何。”几年前,李勤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

  几年过去了,李勤不仅依然关注降低收养门槛的问题,而且在进一步思考降低门槛后的事情。

  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李勤表示,在取消收养法现有的限制条件时,应该同时考虑细化收养标准,对收养人要有更科学的考核标准。既要考虑收养人在经济条件上是否有抚养能力,也要考虑到收养人是否有能力教育这个孩子,要有教育管理的考核指标,考察收养人是否有能力给孩子提供相对比较好的教育环境。

  不久前引发关注的“爱心妈妈风波”,也引起了代表们的关注和反思。李勤代表认为,对于收养后的监督,民政部门应该有一些更细化的考核指标,大数据为细化监管提供了可能;要做好监督和服务,比如委托福利机构或有关组织定期对收养家庭进行跟踪回访和指导。“不能等到悲剧发生了,出了问题,再去管。”

  谈到收养后的监管,方燕代表也有很多的思考。方燕代表表示,对收养法进行修改当然很必要,但后期的跟踪评估和监管服务也必须要跟上,要建立完善的配套制度体系。

  如何对收养家庭的后续情况进行准确的评估和到位的监督?方燕代表认为,村委会、社区居委会以及派出所可以承担起最直接的监督职责。特别是村(居)委会的工作人员,熟悉邻里情况、了解信息方便,便于随时掌握收养家庭的情况,方便进行常态化的监督。另一方面,民政部门可以委托第三方社会公益组织,安排具有一定专业知识的社工通过定期回访、调查等形式,对被收养人的生活学习情况、收养人是否尽职等进行评估。此外,送养人特别是儿童福利机构,也要担负起一定的跟踪监督责任,定期对收养家庭进行回访。

  在当下,建立完善的收养信息系统,对于提高监督的实效非常重要。方燕代表建议,要借助大数据的技术优势,逐步建立全国联通的收养信息系统,确保收养家庭的动态能够随时被相关部门掌握,防止出现收养完成后收养家庭就失联失控的情况。

  “从修改收养法,到建立完善的跟踪评估和监管服务体系,需要一步一步来,”方燕代表说,“让被收养儿童在新的家庭中生活好,成长好,才是最终的目的。”

[责任编辑:张晓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