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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错百出、法人被“变更” 一份“带病”判决书遭质疑

2018-04-14 11:26:00
来源: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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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华网合肥4月11日电(王雷、李东标、张紫赟)“涉案工程款”被写成“涉案案工程款”,“2月17日”成了“2也17日”,“进度计划表”被错写成“进度计划标”,被告方“广联置业公司”被写成“广联中置业公司”……这是记者近日看到的一份由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中出现的差错。

   判决书“差错百出” 法定代表人被“变更”

   除了这些明显的错字、漏字、多字等差错外,更离谱的是案件中的第三人“刘谋权”在判决书中被写成“刘权谋”;被告方蒙城广联置业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涛”,在同一份判决书的不同页码上,莫名其妙地变成了三个不同的名字“张涛”“张志红”“徐洪轩”;案件涉及的重要证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原始编号,在判决书的不同页码上也出现了不同的编号。

   记者了解到,这份判决书为安徽亚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蒙城广联置业有限公司及第三人刘谋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一审结果。安徽省最高人民法院于2013年受理,2017年11月23日作出“(2013)皖民四初字第00006号”民事判决。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一份民事判决书,竟然出现了20多处错字、漏字、多字以及弄错主要当事人名字的事实性差错,让看过判决书的人都觉得太离谱。

   被告方告诉记者,在判决书送达后,他即以书面形式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出了判决书中出现的明显表述错误及事实性错误,但一直未得到答复。

   “复制粘贴”错误不影响判决结果?

   对于判决书中出现的多处错字、少字、多字现象,参与此案审理的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员王依胜回应:“很多工作都是在晚上加班干的,眼睛有时看昏花了。”他表示,判决书中确实存在一些错误,由于这项工作非常琐碎,判决书长达几万字,有的错误是本人打字时打错了,有的是不小心“复制粘贴”错了。“错误确实不应该有的。”

   同一份判决书,同一家公司,法定代表人却并非同一个人。王依胜解释说,这是因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在不同时间段有所变化,并不是同一个人。判决书中,有的地方直接引用了举证内容。

   对此,该案当事人、蒙城广联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涛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该公司自2009年成立以来,法定代表人从未发生过变动。

   记者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查询,没有发现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的信息。

   “‘本院审理查明’和‘本院认为’部分错的很少,主要错误出现在前面根据庭审笔录整理的举证质证部分,这些不是原则性错误,不影响审判结果。”王依胜认为,由于双方上诉,该判决书尚未生效。

   4月10日,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回应称,因原被告双方均已上诉,目前卷宗在最高人民法院,准确的核查结果要查阅卷宗才能确定。

   “带病”判决书拷问司法人员的责任意识

   该案的诉讼代理人表示,该判决书因当事人双方的上诉而没有生效,与判决书上出现的多处错误并没有直接关系。该案件从2013年开始审理,至今已长达四年多,最终的判决书上却出现了当事人姓名、重要证据的合同编号、语句等多处错误,体现出案件判决较为随意,不够严谨。

   花费了百余万元的受理费,等待了四年之久的审理,得到的却是一份“差错百出”的判决书。在接到判决书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当事双方均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了上诉。

   一些法律界人士表示,从法律上来说,判决书是审判活动的最终载体。当事人拿到判决书,司法机关所认定的事实、证据、权利义务关系都写在上面,谁赔谁多少钱、谁向谁道歉、谁面临处罚、谁的利益追索成功,体现在判决书上,就应该用词严谨,权责清晰,逻辑严密。

   一份权责不清、“差错百出”的判决书,对法院来说就是一次“司法事故”,不仅关乎个案当事人利益,更关乎公平正义。从根本上说,这种“带病”判决书反映出的是少数司法人员的责任意识淡薄。

   公众对司法公平的期待值越高,司法人员的责任就愈大。专家呼吁,在强化司法人员责任意识的同时,还要深化司法改革,努力推进审判领域人工智能研发,加快智能辅助办案平台上线应用,为法官提供类案参照、文书纠错等服务,只有不断创新司法理念,完善司法工作机制,提升司法水平,才能适应新时代发展,满足人民群众需求。

[责任编辑:杨永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