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国台湾网移动版

    中国台湾网移动版

未来养老又将多份保障 税延型养老保险将在上海等地试点

2018-04-12 15:36:00
来源:人民网
字号

  人民网北京4月12日电(张文婷)准备了十余年的个人税收递延型养老保险终于落地。今日,财政部发布《关于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自2018年5月1日起,在上海市、福建省(含厦门市)和苏州工业园区实施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试点期限暂定一年。

  所谓个税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等机构承保、运营的一种商业养老保险。个人在缴纳保费的一定金额之内可以在税前工资中扣除,而在将来退休后领取保险金时再缴税。这意味着,投保人可在税前列支保费,在降低税务负担的同时还能多一重养老保障。

  哪些人群可以购买此类保险呢?

  《通知》指出,适用试点税收政策的纳税人都可购买。即在试点地区取得工资薪金、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的个人,以及取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的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自然人合伙人和承包承租经营者,其工资薪金、连续性劳务报酬的个人所得税扣缴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承包承租单位、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实际经营地均位于试点地区内。

  其中,取得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是指纳税人连续6个月以上(含6个月)为同一单位提供劳务而取得的所得。

  需要从工资中扣除多少钱缴纳保险?

  《通知》明确个人缴费税前扣除标准为,取得工资薪金、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的个人,其缴纳的保费准予在申报扣除当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限额据实扣除,扣除限额按照当月工资薪金、连续性劳务报酬收入的6%和1000元孰低办法确定。

  取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的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自然人合伙人和承包承租经营者,其缴纳的保费准予在申报扣除当年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限额据实扣除,扣除限额按照不超过当年应税收入的6%和12000元孰低办法确定。

  对于以上扣除限额,养老金融50人论坛秘书长助理孙博表示,6%或者1000元每月孰低为扣除限额,应该说优惠力度相对较大。已经执行的个人税优健康险扣除额为200元每月。

  按照2016年北京社会平均工资7706元计算,扣除额在460元以上。每年积累额度在5000元以上。同时考虑到扣除额未来还可能将逐步调整,总体来看优惠很大。

  在这过程中,对于计入个人商业养老资金账户的投资收益,在缴费期间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值得注意的是,个人在试点地区范围内从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所得的,只能选择在其中一处享受试点政策。个人按规定领取商业养老金时,由保险公司代扣代缴其应缴的个人所得税。

  什么时候可以领取这部分商业养老金?

  《通知》指出,当个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可按月或按年领取商业养老金,领取期限原则上为终身或不少于15年。个人身故、发生保险合同约定的全残或罹患重大疾病的,可以一次性领取商业养老金。

  其中,对个人达到规定条件时领取的商业养老金收入,其中25%部分予以免税,其余75%部分按照10%的比例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计入“其他所得”项目。

  如果按照一个在上海的10000元每月收入的人来计算,在没有个人税延养老保险之前,每个月五险一金缴费1750,纳税工资8250,纳税395;参加这个保险之后,8250-600=7650要求纳税。纳税额是310元。相比之前395元,少纳税85元,下降21.5%。

  谁来管理个人商业养老金?

  个人商业养老保险产品按稳健型产品为主、风险型产品为辅的原则选择,采取名录方式确定。试点期间的产品由保险公司开发,符合“收益稳健、长期锁定、终身领取、精算平衡”原则,满足参保人对养老账户资金安全性、收益性和长期性管理要求的商业养老保险产品。具体商业养老保险产品指引由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商财政部、人社部、税务总局后发布。

  据了解,目前上海市各家保险公司都已准备充分,包括系统对接、产品设计、销售政策、人员培训等都在做,前三项主要由总公司负责,后一项由分公司负责,一旦具体方案下发,将尽快落地产品。

  参与这类保险,还将开设个人商业养老资金账户。这个账户是由纳税人指定的、用于归集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缴费、收益以及资金领取等的商业银行个人专用账户。该账户封闭运行,与居民身份证件绑定,具有唯一性。

  试点期间,个人商业养老资金账户在中保信平台进行登记,校验其唯一性。个人商业养老资金账户变更银行须经中保信平台校验后,进行账户结转,每年允许结转一次。中保信平台与税务系统、商业保险机构和商业银行对接,提供账户管理、信息查询、税务稽核、外部监管等基础性服务。

  拟将公募基金等产品纳入个人商业养老投资范围

  从国际经验来看,投资渠道多元化是第三支柱个人养老金的重要制度设计。无论是美国、英国还是德国都将储蓄、基金和保险等多种养老金融产品作为第三支柱投资工具。

  为此,《通知》指出,试点期间,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会做好相关准备工作,完善养老账户管理制度,制定银行、公募基金类产品指引等相关规定,指导相关金融机构产品开发。做好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信息平台(以下简称“中登公司平台”)与商业银行、税务等信息系统的对接准备工作。

  试点结束后,根据试点情况,结合养老保险第三支柱制度建设的有关情况,有序扩大参与的金融机构和产品范围,将公募基金等产品纳入个人商业养老账户投资范围,相应将中登公司平台作为信息平台,与中保信平台同步运行。第三支柱制度和管理服务信息平台建成以后,中登公司平台、中保信平台与第三支柱制度和管理服务信息平台对接,实现养老保险第三支柱宏观监管。

  对此,孙博分析,第三支柱覆盖人群广泛,参加者风险收益特征和投资能力存在广泛差异,因此既需要商业养老保险这样的保障型产品满足风险厌恶型参加者的保障需求,也需要银行储蓄、以及风格稳健的公募基金来满足风险适中或者较高的参加者的养老投资需求。从这个意义上讲,也应当早日将银行储蓄、养老目标基金等养老金融产品纳入养老金第三支柱选择范围,以满足各类人群的多样化个性化需求。

[责任编辑:张晓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