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监察委走上舞台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委员会是最高监察机关。国家监察委员会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全国人大常委会赋予了监察委员会监督、调查、处置3大职权。其中监督是指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人员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道德操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可以采取的12种调查措施是谈话、讯问、询问、查询、冻结、调取、查封、扣押、搜查、勘验检查、鉴定、留置。
在监察范围上,监察对象扩大到6大类,国家公务员法所规定的国家公职人员;由法律授权或者由政府委托来行使公共事务职权的公务人员;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体育事业单位管理人员;群众自治组织中的管理人员;其他依法行使公共职务的人员。
作为配套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一项立法,监察法被认为是一部对国家监察工作起统领性、基础性作用的法律。监察法草案将“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等六类群体纳入监察范围,将监察对象扩展到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实现了党内监督全覆盖与国家监察全覆盖的相统一。
监察委员会不仅要调查职务犯罪,还要加强日常管理监督,调查职务违法行为,填补了行政监察范围过窄的“空白”,充分体现了抓早抓小、防微杜渐、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方针。而制定监察法是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内在要求和重要环节。以零容忍态度惩治腐败是中国共产党鲜明的政治态度,是党心民心所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