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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代表董文琴:建议农户土地经营权可依法抵押贷款

2018-03-15 16:05:00
来源:法律与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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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与生活》两会记者 盛学友 报道】全国人大代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方正县委书记董文琴,真抓实干,从农村支部书记开始,一步步走上领导岗位的。在基层工作中,她天天和农民打交道,非常了解农民所思所想。

  “当选全国人大代表,我非常激动,也感到责任重大。”董文琴代表在驻地告诉《法律与生活》记者。

  这次两会上,董文琴代表带来一个涉及千家万户农民的建议,建议允许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和流转经营权进行抵押贷款,这样,有利于扩大改革成果,盘活资源、激活要素、释放红利,可以让资源变为资本、资本变为资金,拓宽“三农”融资渠道,提高农民生产积极性,加快质量兴农步伐。

  3月12日下午,黑龙江代表团分组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代表们提到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时,董文琴发言提出了上述建议。

  董文琴代表介绍,方正县于2013年完成首批国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试点工作,2016年完成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2017年完成全国农村集体资产股份权能改革试点工作,真正实现了“三权”分置。

  方正县开展了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经营权抵押贷款及农村集体成员股权抵押贷款工作,现已贷款3.55亿元,赢得了广大农民拥护,深得民心,促进了农村经济发展,增加了农民收入。

  但是,对于出现违约(逾期)抵押贷款的,要诉助法律进行维权,而法律层面又缺少有力的支持,所以如何有效修改当前相关法律规定是当务之急,董文琴代表说。

  物权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荒地等农村土地,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转让、入股、抵押或者以其他方式进行流转。”

  但是,对于取得家庭承包经营权和流转经营权,包括改革后农民获得的股权,能否进行抵押贷款,却都没有作出明确规定,已不适应改革后“三农”工作的需要”。为此,董文琴代表建议:

  第一,应在物权法中明确赋予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于本集体经济组织资产的占有权、收益权、抵押权、担保权、有偿退出权和继承权这六项权能。

  第二,应对物权法和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规进行适当调整,进一步明确允许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和流转经营权进行抵押贷款。(两会记者盛学友)

[责任编辑:张晓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