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快、严、实、稳
本报记者 杨俊峰
监察对象人数增加163.5万人,达301.3万人,增幅达118.7%……从2017年1月19日山西省成立中国第一个正式挂牌的省级监察委员会至今,在京晋浙三地开启的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已满一周年。总结过去一年经验,在三地交出的试点成绩单中,“快、严、实、稳”特点鲜明。
监察集中统一 处置权威高效
2017年4月13日晚,山西省纪委监委网站发布消息,省监委对山西煤炭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原董事长郭海(副厅级)采取留置措施,对其涉嫌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调查。不为人知的是,由于反腐败力量分散,郭海案的查处延迟了3年。
随着监察体制试点改革在山西的全面开展,情况发生了改变。试点中,山西省调整部分案件管辖权,明确《刑法》中第163条至169条原由公安机关管辖的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涉嫌职务犯罪的罪名,以及涉及村民委员会等基层自治组织人员职务侵占、挪用资金等罪名,一并调整为监委管辖。由此,郭海案很快成为“山西留置第一案”,这个3年未决贪腐案,在试点改革后4个月办结。
监察体制改革的目标在于构建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监察体系,实现对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据统计,改革后北京市监察对象达到99.7万人,较改革前增加78.7万人。三省份监察对象共增加163.5万人,达301.3万人,增幅达118.7%。改革全面铺开后,全国的监察对象将大幅增加。据初步统计,仅内蒙古自治区监察对象将达56.5万人,较改革前增加34.8万人,增幅达160%。
调查手段专业 12项措施全用
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法律授权,试点地区监察委员会可以采取12项调查措施。这12项措施分别是:谈话、讯问、询问、查询、冻结、调取、查封、扣押、搜查、勘验检查、鉴定、留置。
据了解,试点过程中,京晋浙三地均多次使用了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的12项调查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