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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谈】中国宪法自我完善的基本规律

2018-01-21 10:43:00
来源:央广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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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宪是国家的法定机关依法定程序对宪法内容进行增加、调整、删除的法律活动。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因其规定着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记录着全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护卫着公民的基本权利,规范着国家权力的有序运行,而具有稳定性、权威性和连续性。

  宪法是一个历史的产物,随历史的发展和时代变化而变迁,也在不断与时俱进,自我完善。综观世界各国宪法,其自身设置修改程序,不仅是经验事实,也是一个基本规律,它彰显着宪法原则性与灵活的辩证统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成立以来,制定了1954年宪法,并对其进行了9次修改。特别是现行宪法即1982年宪法颁布实施以来,分别于1988年、1993年、1999年和2004年进行了4次修改,形成了31个宪法修正案。这些必要的修改,因其反映了客观规律、符合了中国国情、满足了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而成为一部管用有效的好宪法。

  中国宪法的自我完善是同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进行革命、建设、改革的伟大实践分不开的。宪法修改,往往是把实践中成熟的、得到人民广泛拥护的、符合宪法自身发展规律的经验和成果规定下来。宪法修改关乎国家前途和命运,关乎政治和社会的稳定,修宪要坚持党的领导,遵守法定程序,得到人民认可。全会提出,这次宪法修改必须贯彻以下原则: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坚持正确政治方向;严格依法按程序进行;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凝聚共识,确保反映人民意志、得到人民拥护;坚持对宪法作部分修改、不作大改的原则,做到既顺应党和人民事业发展要求,又遵循宪法法律发展规律,保持宪法连续性、稳定性、权威性。

  由中共中央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修宪建议,形成宪法的有序修正,是我国多年的宪法惯例,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政发展的特点和优势。把党的十九大确定的重大理论观点和重大方针政策特别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载入国家根本法,体现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新成就新经验新要求,更加成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宪法保障,具有深远的历史意义。

  中央全会提出: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最新成果,是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21世纪马克思主义,是党和国家必须长期坚持的指导思想;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最本质特征,必须坚持和加强党对一切工作的领导;坚持和平发展道路,坚持互利共赢开放战略,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明确监察委员会的宪法性质、地位、组成、任期、职权与相互关系,是党和国家实现自我监督的重大决策部署;充实宪法对重大制度的规定,如宪法宣誓制度、扩充地方立法权制度等是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发展和完善。总之,这些内容是十八大以来党和国家政治、经济、社会、法治和外交等重大改革的生动写照,更是已经成熟的伟大经验,有的已经写入中国共产党章程。这次由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建议修宪,无疑是一次重大的政治决断和坚实的历史选择。

  依宪治国理政,是全面依法治国的前提,更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能力现代化的根本保障。修宪是党的主张与人民意志的有机统一。党中央的修宪建议进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修宪程序后,要让全党和全国各族人民广泛深入讨论,求同存异,凝聚共识,发现真理,探寻规律,形成富有中国风格和中国气派的宪法修正案草案,交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进行严肃的、负责任的讨论与研判,最后由全国人大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

  宪法修改是一件庄严又神圣的事业,是党和人民通过程序正义和实质正义实现宪法自我完善的艰巨过程。值此共和国现行宪法第五次修正来临之际,我想每个中国人都在期盼着心目中的宪法。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法学院院长 焦洪昌)

[责任编辑:张晓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