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假普遍延长最长达一百五十八天
□ 本报记者 张红兵
□ 本报通讯员 王开广
目前,陕西省正在就《陕西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办法》向社会征求意见。自“全面两孩”政策实施以来,多个省份先后修订相关实施办法。
国务院于2012年4月28日发布实施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是为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女职工健康的专门立法。
以产假为例,国务院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法制日报》记者梳理发现,全国各地通过修订实施办法,延长了产假,达到138天至158天,其中西藏的产假是最长的。
劳动合同不得限制生育
针对女职工在薪酬待遇、晋级评奖等方面可能面临的性别歧视现象,广东省、浙江省、江西省、山西省、甘肃省、北京市划定了“红线”,标明出“雷区”,架设起“高压线”。
作为目前中国人口最多的省份,广东省规定,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不得约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等合法权益;不得在薪酬调整、职务晋升等方面歧视或者限制女职工。
在甘肃,女职工产假期间,不影响原有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亦不影响晋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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