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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凤台县政府强拆十七大党代表养殖场被判违法

2017年08月08日 15:44:41  来源:中国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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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伴随着“轰隆隆”的机器轰鸣声和“嗷嗷”的猪叫声,曾当选为十七次党代表的安徽省凤台县桂集镇农民陈广书所创办的公司的养殖场成为一片废墟。

  对于2015年6月15日发生在安徽省淮南市凤台县桂集镇桂集村西与聚财街南侧的上述强拆行动——本刊记者前往凤台县有关部门采访后,在《法律与生活》杂志(2016年3月上半月)以《安徽凤台县政府强拆十七大党代表的养殖场调查》为题,对凤台县人民政府和桂集镇人民政府在与被征收人就拆迁补偿安置事宜等问题未协商一致、未作出强制执行决定、未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情况下强拆养殖场的行为进行了公开报道,中国网、东北网、今日头条、东方头条、黄河新闻网、香港紫荆网、搜狐等各大网站纷纷转载。

  两年后的2017年7月6日,凤台县人民政府和凤台县桂集镇人民政府的上述强拆行为,被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违法。

  7月10日,陈广书拿到判决书的时候,这个坚强的女人感慨万千:“省里、市里、县里、镇里,来回奔波,说不清多少趟,跑断了腿,磨破了嘴,抗争了两年多,终于可以喘一口气了。”

  陈广书告诉《法律与生活》记者,现在,她在等着凤台县政府、桂集镇政府违法强拆造成巨额损失的行政赔偿之诉的审判结果,“相信淮南中院一定会继续依法秉公断案,最终给我一个客观公正的裁判结果”。

  县、镇两级政府强拆养殖场被诉违法 

  2017年4月5日,陈广书为法定代表人的凤台县广书畜禽养殖有限公司,向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行政起诉状,起诉凤台县人民政府、凤台县桂集镇人民政府,诉状称:

  原告经依法审批、规划,在凤台县桂集镇桂集村建有养殖场所,于2004年取得该宗土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并于2006年对该养殖场所内的房屋进行了权属登记,获颁了权属证书。

  因济祁高速公路建设需要,该养殖场所在该项目征收范围内,对此,凤台县政府未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依法征收,双方未就征收补偿事宜达成一致协议。

  2015年6月15日,凤台县政府决定由桂集镇政府组织实施并强制拆除该养殖场所。

  2015年12月10日,桂集镇政府等单位向原告下达了《拆迁补偿方案告知书》,但至今未依法作出征收补偿决定。

  原告认为,其系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并就所建设的房屋获颁权属证书,正常经营且证照齐全的企业法人,合法的财产权益受法律保护。两被告为公共利益和基础设施的建设需要,对其养殖场所予以强制拆除和征收,应按照《条例》规定,在公布征收决定、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对其合法财产予以合法评估的基础上,依法征收。但凤台县政府未予履行前述法定程序,即将原告的涉案养殖场所强制拆除,该行为违反法律规定,侵害了原告合法权益,遂诉至法院,请求确认两被告2015年6月15日对原告养殖场所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同时,陈广书还递交了请求淮南中院判令被告赔偿因违法强拆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的行政起诉状。

  县、镇两级政府强拆养殖场被判违法 

  淮南中院受理该案后,依法组成了以行政审判庭张德玉庭长为主审法官、审判长的合议庭,于2017年6月21日公开开庭,合并审理了上述两起案件。

  经过开庭审理,查明的事实是: 

  原告系陈广书在凤台县桂集养殖场基础上设立的公司,在桂集镇桂集村建有养殖场和相关生产生活设施,并分别于2004年、2006年获颁了《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房地产权证》。

  该养殖场所占地在济祁高速公路利淮段建设项目征收范围内。

  为推进辖区内该项目的建设,原、被告多次就拆迁补偿安置事宜协商未果。

  凤台县政府也未作出关于涉诉项目的征收决定及其公告、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和征收补偿决定。

  受凤台县政府委托安排,桂集镇政府于2015年6月15日对原告的涉案养殖场予以拆除。

  对于该案,合议庭归纳的争议焦点为:第一,桂集镇政府是不是本案的适格被告?第二,本案所涉的拆除行为是否合法?

  对于第一个焦点,淮南中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本案中,因济祁高速公路利淮段建设项目的需要,凤台县政府与原告就拆迁补偿安置事宜协商未果后,由桂集镇政府于2015年6月15日对原告的养殖场实施拆除,可以认定凤台县政府是该拆除行为的组织者,桂集镇政府为该拆除行为的具体实施者,该拆除行为是由两被告共同实施,且其对此均不持异议,故桂集镇政府系本案的适格被告。

  对于第二个焦点,淮南中院认为,根据《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本案中,原告的养殖场系经过审批的合法经营场所,两被告在与原告就该养殖场的拆迁补偿安置事宜未协商一致,进而在未予补偿的情况下,就将养殖场予以拆除,且两被告未提供证据证实其拆除行为履行了法定程序,显属违反法律规定。鉴于该养殖场已被拆除,该行政行为不具有可撤销的内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应当判决确认违法。

  据此,淮南中院依法作出判决:确认被告凤台县人民政府和凤台县桂集镇人民政府于2015年6月15日拆除原告凤台县广书畜禽养殖有限公司所有的桂集养殖场的行为违法。

  一面锦旗和一份声明 

  8月2日下午,陈广书冒雨赶到淮南中院,给该院行政庭张德玉庭长送去了一面锦旗,这面锦旗上绣着“公正司法 彰显正义 司法公正 百姓之福”16个金灿灿的大字。

  “这面锦旗,表达了我这个老百姓对法官依法秉公断案的感激之情!”陈广书对《法律与生活》记者说。

  8月3日下午,陈广书向淮南中院递交了一份书面的《不同意对被告违法强拆造成的原告已经灭失的财产进行重新评估的郑重声明》。

  陈广书之所以递交这份声明,是因为她递交请求法院依法确认两被告强拆养殖场行为违法的诉状的同时,还递交了请求依法判决两被告赔偿因违法强拆给原告造成经济损失的诉状。淮南中院合并审理这两个案件时,在法庭上,法官问原告是否同意对养殖场资产进行重新评估,原告明确提出不同意进行重新评估,理由是财产灭失了。

  “向淮南中院递交这个书面声明,是再次表明我方不同意重新评估的事实和理由”,陈广书告诉《法律与生活》记者。

  在这份特别注明“此郑重声明请附入本案卷宗”的书面声明中,原告指出了其不同意重新评估的理由是:

  第一,由于被告违法强拆,已经造成原告财产灭失,不存在或者已经完全丧失了重新评估的客观条件和现实基础。

  第二,被告同意原告在北京选择评估机构(以下简称B公司——记者注)对原告养殖场财产进行评估,且同意由原告选择的B公司进行评估,并经被告凤台县人民政府同意、由被告凤台县桂集镇人民政府交纳了评估费。

  第三,B公司评估结果出来后,被告并未依法依规申请复核评估、鉴定,丧失了重新评估的权利,客观上等于被告认可了该评估公司的评估报告和评估结果。

  依照《条例》规定,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申请鉴定。

  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规定,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申请鉴定。

  被告没有根据《条例》规定,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复核评估,更没有——也不可能——在法定期限内对复核结果有异议而申请鉴定。

  同时,这份声明中,原告还特别强调指出: 

  中央要求各级人民政府都要依法行政,被告凤台县人民政府、凤台县桂集镇人民政府也不例外,被告必须依法行政。如果不依法行政,就要承担不依法行政的后果。

  按照中办、国办印发的《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规定》的要求,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该规定指出:坚持权责一致,确保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

  贵院2017年7月6日依法做出行政判决,被告强拆行为违法。根据《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规定》的规定,被告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陈广书告诉《法律与生活》记者,行政赔偿诉讼,除了要求被告按照经被告同意由B公司进行评估的评估结果给予补偿共计5947641.73元,还要求被告赔偿因违法强拆造成的B公司评估之外的财产损失共计80余万元,并提交了该评估报告和评估之外的财产损失清单。

  目前,凤台县广书畜禽养殖有限公司诉凤台县人民政府和凤台县桂集镇人民政府违法强拆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赔偿之诉,淮南中院尚未作出一审判决。

[责任编辑:韩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