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公安厅原副厅长庄如顺又有了新消息。
近期,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的庄如顺受贿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披露,福建省公安厅原副厅长兼福州市公安局局长的庄如顺再获减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五年,刑期执行至2024年5月1日止。
上述裁定书显示,庄如顺,男,1955年5月4日出生,汉族,出生地福建省惠安县,大学本科,捕前系福建省公安厅副厅长兼福州市公安局局长(行政级别为副厅级)。1999年8月28日被逮捕,现在福建省闽西监狱服刑。
四次减刑
新华社此前报道称,庄如顺原为福建省公安厅副厅长、福州市公安局局长,也是一个曾经有过令人注目业绩的干部,工作能力和精神被很多人称道,仕途前景十分看好。但庄如顺却与赖昌星称兄道弟,把庸俗的“义气”带到党内。他利用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为121辆走私汽车非法办理《罚没证》,给国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新华社上述报道称,在1999年6月至8月,中央专案组进驻厦门着手调查赖昌星走私犯罪集团活动时,庄如顺又利用身份获取重要信息,主动向赖昌星通报,与赖昌星先后通话20多次,更为严重的是,庄如顺在公安机关缉捕赖昌星的关键时刻,用赖昌星为其提供的境外电话芯片三次与赖昌星通话,把公安部严令抓捕的有关情况告诉赖昌星,并出谋划策极力劝告赖昌星尽快出逃。
赖昌星出逃后,庄如顺随即落马被查。一年多后,庄如顺一审被法院判处死刑。
庄如顺受贿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显示,2000年10月30日,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庄如顺犯受贿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合并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随案移送“丰田”佳美小轿车一辆、12万元人民币等赃款赃物,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宣判后,庄如顺不服,提出上诉。
2003年11月24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作出二审终审判决,维持原判决中对庄如顺犯受贿罪的定罪和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以及对随案移送“丰田”佳美小轿车一辆、12万元人民币等赃款赃物,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的判决;撤销原判决中对庄如顺犯受贿罪的量刑判决,以庄如顺犯受贿罪判处死刑,缓刑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合并决定执行死刑,缓刑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
上述裁定书还显示,因罪犯庄如顺死刑缓期执行期满,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8月1日对其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09年12月2日,又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7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六年;2014年10月30日,又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六年不变。刑期执行至2024年12月1日。
再获减刑七个月
2017年1月5日,执行机关福建省闽西监狱向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请罪犯庄如顺减刑建议。该院于2017年1月9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1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件,庄如顺到庭参加了庭审。
庭审中,龙岩市青草盂地区人民检察院认为,罪犯庄如顺符合减刑的相关法律规定,对其减刑无异议,同意提请减刑建议书的建议,并请人民法院依法作出裁定。
经法院审理查明,罪犯庄如顺上次减刑为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30日作出(2014)岩刑执字第1563号刑事裁定书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六年不变。庄如顺于2014年11月4日对该份裁定书予以签收。
上述裁定书显示,庄如顺自2014年11月至2017年1月在闽西监狱医院二中队服刑,在服刑考核期间,身体较差,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学习,在监狱担任保洁员工作,工作认真,完成干部交给任务。
该案审理期间,执行机关福建省闽西监狱补报材料体现罪犯庄如顺自2014年11月至2017年1月累计考核分3225分,2014年、2015年、2016年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折抵考核分300分,总合计折抵考核分3225分,共兑现表扬5次。
经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委会讨论认为,罪犯庄如顺确有悔改表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执行机关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该院予以采纳。
鉴于该犯属于职务犯罪,又属于数罪并罚并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减刑幅度依法应从严掌握。综合其犯罪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及改造表现等因素确定其减刑幅度。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六条、第十一条的规定,2017年6月1日,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对罪犯庄如顺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执行至2024年5月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五年。
[责任编辑:张晓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