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1+1》
——刑讯逼供,能否就此打住?
(导视)
解说:
“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这是今天“两高三部”联合发布的规定中最引人关注的一句话。
新闻播报:
《规定》明确非法证据的认定标准及排除程序,促使办案人员严格依法收集、审查和运用证据,有效防范冤假错案发生。
解说:
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 戴长林:
要把排除非法证据落实到法庭上,落实到每一个案件当中去,真正使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有罪的人受到公正审判,这是最重要的。
解说:
《新闻1+1》今日关注:刑讯逼供,能否就此打住?
评论员 白岩松:
您好观众朋友,欢迎收看正在直播的《新闻1+1》。
今天最高法、最高检还有公安部等五个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这其中其实内容很多,但是有很多的媒体在报道的时候首先挑的这样的一个点,‘’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可能很多人会很意外,这不是说了很长时间了吗?说了好几年了,干吗要‘’不得强迫任何人正是自己有罪‘’,背后的思路是什么?是不是跟近来一些纠错的这种案件紧密相关?那么五个部门出台这样一个规定,背后的含义又是什么,有哪些亮点,今后是不是非法证据就真的不存在了,然后也真的不可能再出现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这样的一个荒唐的这种进程了?我们当然希望今天这个规定的确是一个全新的开始,来,我们一起关注它。
解说:
“防止刑讯逼供”、“不得强迫自证其罪”、“一切案件判处要重证据 不轻信口供”。
今天,媒体不约而同,用相同的视角关注着,今天颁布的《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字幕提示:
2017年6月27日新闻。
新闻播报:
《规定》明确非法证据的认定标准及排除程序,促使办案人员严格依法收集、审查和运用证据,有效防范冤假错案发生。
解说:
今天上午,在最高人民法院的新闻发布厅,除了最高法出席之外,还有最高检、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和司法部。这份由五个部分构成的规定,共计42条,其中,带有“不得”的约束表达,就不少于十四次!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 戴长林:
排除非法证据落实到法庭上,落实到每一个案件当中去,真正使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有罪的人受到公正审判,这是最重要的。
解说:
除刑讯逼供的手段被禁止外,这一次,还将“采用威胁方法收集的供述”、“采用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方法收集的供述”,也被视为应当予以排除的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 戴长林:
它明确了四个方面的取证手段是非法的,第一就是刑讯逼供,这种暴力取证。第二种是采用威胁的方法,也就是这个严重的暴力威胁和严重侵犯本人或近亲属的合法权益的威胁。第三就是这个非法拘禁的方法取证。第四是重复性的自白的明确。
解说:
对于一切案件的判处,都需要重证据,不得轻信口供,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 戴长林:
并不是所有的威胁都是非法证据,都要排除,只是规定了两种情形的威胁:第一种是用严重的暴力威胁,第二种是侵犯本人及其近亲属合法权益的威胁,这是威胁的排除。
解说:
此外,规定也首次明确,采用刑讯逼供方法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出的供述,以及之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受该刑讯逼供行为影响,而作出的与该供述相同的重复性供述,应当一并排除。
虽然已经有了对于刑讯逼供的界定,但是在司法实践中,一旦发生办案人员使用暴力、威胁等手段,强迫当事人意愿而获得证据后,犯罪嫌疑人往往是很难保存自身遭受暴力威胁的证据的。规定对此也有了明确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 戴长林:
他(侦查人员)出庭作证还要是本人的出庭作证,他不能是以侦查机关出具的一个书面的说明情况,我(侦查人员)在侦查过程当中没有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的行为,所以所取得证据都是合法的,盖印签字拿到法庭上来。如果侦查人员不出庭说明情况,而是用这个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来证明他没有非法取证的情形,那这个法庭是不认可的。如果侦查人员不出庭说明情况,又没有相关的证据能够证明他是合法取证的,那这个时候法庭将要排除这个证据。
解说:
对于重大案件,人民检察院驻看守所检察人员应当在侦查终结前询问犯罪嫌疑人,核查是否存在刑讯逼供、非法取证情形,并同步录音录像。
最高人民检察院研究室主任 万春:
经过核查,确有刑讯逼供非法取证情形,人民检察院要向侦查机关提出纠正意见,侦查机关应当及时排除非法证据,不得将之作为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的根据。
解说:
事实上,1979年颁布的我国第一部刑事诉讼法就明确表示,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式搜集证据。
近些年,关于刑讯逼供的法律规定,也在一直持续跟进。
2010年,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和司法部,就联合出台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定》,标志着我国正式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吸纳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定》的主要内容,在立法层面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字幕提示:
2012年3月8日新闻。
新闻播报:
修正案草案在现行刑事诉讼法规定“严禁刑讯逼供”的基础上,增加了“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的规定。
白岩松:
在非法证据的获得之中,都包含哪些因素,我们来看。第一个,刑讯逼供,这不用说了,这是传统方法,虽然屡禁,但是一直不止。接下来是威胁,如果说刑讯逼供是硬打,那这威胁其实是软打,而且是通过吓唬等等其他的东西,让你不得不妥协。非法拘禁,这不用说了,限制你的自由,我耗着你,慢慢很多人就扛不住了。这个重复性的自白我特别要多说几句,好多人可能看不懂,那在这一次特别强调的这一点是,第一次你打我了,打完之后我说我有罪,然后等到第二次、第三次的时候你没打我,但是余威尤在,我那儿直哆嗦:“我有罪”,这叫重复性自白,由于你前面打了,其实出现这个,后面即使没打,再自白也不算数。大家可能就能明白这样的一个意思了。
接下来要连线一位专家,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的主任田文昌。田主任您好,首先我们一起跟观众朋友来看一个,包括我自己可能也会有这样的感受,其实这个话题并不新鲜。7年前咱们就出台了,您看2010年《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7年后其他的字都一样,多了“严格”,大家看,今天的这个是《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好了,第一个问题当然要问您了,为什么要加上严格两个字,是过去一直执行的不严格,还是呼格吉勒图等等这样的一个案件提醒我们这样的问题很严重,必须严格?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主任 田文昌:
好,问的非常好,实际上就像你说的这个样子,2010年出现了关于排除非法证据的规定,2012年,随着刑诉法的再次修改纳入到刑诉法规定当中去了,但是这么多年来可以说排除非法证据的实现的程度,非常之低。那么每一个法律人都是心里头都有数的,排除的比率是非常低的,也就是在这种基础上,为什么走不下去,才提出了现在的规定,可以说为什么叫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就是过去不够严格。可以说这个规定是法律界千呼万唤始出来的一个结果。
白岩松:
那接下来其实大家一定会关心这样的一个问题,既然加进了‘’严格‘’两个字,请问通过这样一个若干问题的规定,我们怎么看出来严格了,也就是说如果用常规的意义来说,亮点在哪里,怎么能去体现这种严格?
田文昌:
对,它这种严格实际上过去如果说用要求的严格化,那是往往会流于空谈的,那么这个严格的主要体现,就是在从规定本身对非法证据的表现形式,更加具体,更加明确化了。那么具体说,这个规定主要的,也可以说是亮点,也可以说是有价值的几点,集中体现在前六条上,比如说第一条,第一条是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这里边要强调的是威胁、引诱、欺骗,这三个问题在过去直到现在还有争论,有些观点认为威胁引诱欺骗很难加以排除,很难加以界定,那么这回把它明确说成了规定了属于非法收集证据的一种手段,这是一个比较突出的一个问题。
第二条,更重要,采取殴打、违法使用戒具等暴力方法或者变相肉刑的恶劣手段,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遭受难以忍受的痛苦而违背意愿作出的供述,应当予以排除。这个非常重要在哪?我们可以看到联合国《禁止酷刑公约》里边提到了,使人难以忍受遭受特别痛苦的方式,为什么这样表述?
白岩松:
它不一定是打。
田文昌:
对,关键过去在这个问题上非常模糊,说就得是打,就得是折磨,那么大家都知道的,冻饿晒烤熬,这是五大方法,熬是熬夜不让睡觉,冻饿晒烤熬,罚站、罚跪什么等等,坐老虎凳等等的都没有打你。现在规定了,只要是遭受难以忍受的痛苦,这可以叫痛苦原则,然后导致了违背意愿做出了,这叫自白任意性原则。只要有这两条,那么就它给囊括了各种变相的非法取证的,或者变相的刑讯逼供的行为,这是非常重要的一条。
白岩松:
等于根据现实中存在的这种情况,非常对症下药的,你别光说你没打,你没打但是你采用了其他方式让他难以忍受,而且产生痛苦,出现的这种证据也是非法证据。
田文昌:
把它概括出来了,这样的话你就堵住了有一些借口。再接下来还很重要一条,这条可以说更重要。第三条,采取以暴力或者严格损害本人及其近亲属合法权益等进行威胁的方法,这条更厉害。在以往发生的刑讯逼供里边,非法取证里边,有的时候有些被告人是很坚决的抵制了这个,顶住了这个刑讯逼供的。但是一旦拿出来以老婆孩子相威胁,说我把你老婆孩子抓了,你老婆孩子有病不给治了等等,一旦出现这个问题基本全都垮了。
白岩松:
其实这是另一种暴力。
田文昌:
杀手锏,这个暴力有的时候比直接使用暴力作用还强烈,所以这一次能把这一条,这个问题用专条加以规定,应当是比较重要的一个。再接下来比如第四条,采取非法拘禁等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收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也要排除,这也是一个比较明确的规定。第五条就是你刚才谈到的这个重复性供述问题。
白岩松:
对,我已经解释过了,第六条。
田文昌:
但是重复性供述有一个不足之处,我们这里有两条例外,就是说在侦查期间更换侦查人员的,或者在审查起诉期间告知权利的。
白岩松:
我明白你的意思,这就等于说既然有这两条例外,有可能就要利用它成为一个漏洞。
田文昌:
留了一个口子,在这个研究的时候其实我是坚持了一个观点的。
白岩松:
因为您参与了这个过程。
田文昌:
对,这个例外怎么留,我的观点只能留在法庭审理阶段,因为法庭审理阶段是控辩审三方同时在场公开进行的一个场面,这个时候给你权利了,你应当来说。但是在法庭审理之前的那几个阶段,很难证明它是不是能够消除了这个威胁。
白岩松:
好。
田文昌:
这是不好说的。那么接下来还有一个,就是这个第六条的一个亮点,也可以说到一个亮点,就是说对证人和被害人的非法取证问题,这一次也明确规定起来了,规定出来,也可以排除。
白岩松:
其实就是更细、更严,然后针对现实中我上有政策你下有对策,现在我针对你的对策给你形成了新的政策,这样的话你就很难突破了。
田文昌:
对,一定程度上堵住了一些漏洞。
白岩松:
好,田主任,这一段我们先聊到这,接下来我们当然要重点关注的是既然加上了‘’严格‘’两个字,如何真正的做到严格?有方向了,方法又如何?同时要增强哪些因素?来,接下来继续关注。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 戴长林:
它明确了四个方面的取证手段是非法的,第一就是刑讯逼供,这种暴力取证。
解说:
在这次“两高三部门”印发的文件中,严禁刑讯逼供被放到了第一项的第一条之中,重要性不言而喻。
发生在2003年的浙江张高平叔侄强奸冤案,就是一起典型的因刑讯逼供造成的冤假错案。
14年前,因涉嫌强奸案,张高平及其侄子张辉被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刑事拘留。期间,叔侄二人遭到了刑讯逼供,不得不承认所谓的罪行。
张高平:
站七天七夜,也不给我吃,吃了有半盒盒饭吧,大概。那七天七夜不是光站在那里,他还搞你啊,他还折磨你啊。不是说光不给你睡觉,他还要叫你蹲马步啊,手像这样子,背后铐起来,我实在受不了了嘛,我就说我杀人了。
解说:
也正是在这样的胁迫下,张高平、张辉叔侄写下了认罪书。2004年4月21日,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分别以强奸罪判处张辉死刑,张高平无期徒刑。而叔侄两人在暴力威胁之下的口供以及认罪书,都成了判决的重要依据。
张辉:
那时候我脑子里一片空白,我想他们都没什么证据,他们就判我死刑了,我想这就是口供人家逼我的,刑讯逼供的。
解说:
直到十年后,因真凶浮出水面,两人于2013年终获无罪判决。
张高平叔侄冤案并不是个例。在一篇名为《我国刑事误判问题透视》的论文中,北大法学院陈永生教授分析的20起冤案中,无一例外地存在着严重的刑讯逼供问题。同时他还发现,在他研究的20起冤案中,都是因极其偶然的因素而得以纠正,其中17起是因为发现真凶,另外是因被害人发现并没有死。
张光祥:
就是他们打得我受不了的时候,确实受不了,为了保命,因为不得不按(手印),没有办法。
解说:
十八年前,因涉嫌杀害同村村民许晋,张光祥被刑事拘留。同张高平叔侄一样,他遭遇的,也是身体上的折磨,最终被迫认罪。
张光祥:
四天四夜已经昏了,大脑里面一片空白,我也不知道自己到底是谁,到底是怎么一回事情,已经确实受不了了,生不如死,他们叫我按手印我就按了。
解说:
此后,张光祥被起诉至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跟张高平叔侄不同的是,一审庭审中,他拿出了自己并不在案发现场的证据,提出翻案。根据张光祥提供的线索,公诉机关撤回起诉,退回侦察机关补充侦查,并于2004年8月对张光祥取保候审。
然而,2006年10月,取保候审两年零两个月后,张光祥又被逮捕起诉,这一次的被捕让张光祥与家人足足分离了8年。
张光祥:
他们就脚镣手铐绑我,先把脚镣上紧,然后再把手铐铐紧。
王宁:
在第二次把你抓进去之后。
张光祥:
也打,那就是常年用脚踢这个胸部、肺部。
王宁:
你承认了自己跟这件事有关吗?
张光祥:
没有。
解说:
2007年6月,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认定张光祥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张光祥不服死缓的判决,提出上诉。2007年8月9号,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做出二审裁定,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经过两次发回重审,最终贵州高院一纸判决,宣告张光祥无罪。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 李健:
有些证据,包括口供,也有它的这个吻合点,所以这个案件我们就是说,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够认定张光祥犯罪。
白岩松:
好,接下来继续连线田文昌主任。其实要想让这样的一个规定和刑讯逼供采取非法证据的这个所有的东西真正从我们生活中消失,光靠一个文件是不够的,它只是一个方向,接下来需要方法。第一个怎样去更好维护律师的这种司法权利,让他来真的能帮助他的当事人能够不被采集非法证据,您怎么看待这一点?
田文昌:
其实一个很重要的原则,我一直都强调,没有律师就没有法治,没有律师就没有司法公正,但是这些年来我们中国律师的地位和作用仍然不尽人意。那么在落实这个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时候,如果不加强律师的作用,恐怕还会流于空谈。所以我一直认为,在这个问题上,必须充分重视律师的作用,充分发挥律师的作用。
白岩松:
否则当事人有的是不懂,有的是不敢,但是只有律师的话才能可能更好的维护他的权利,这需要一个综合的律师的这种司法环境。第二个问题,那接下来针对包括这中间有好多的这种细节,侦查机关,如果您要是比如说需要,你有可能是非法证据,你得本人到法庭来,你给我出具单位证明没用。另外检查机关要去询问,到底有没有采纳非法证据等等。您觉得这一系列的方法,能不能让我们真正的做到严格,并且彻底的让刑讯逼供从我们生活当中消失?
田文昌:
实际上包括两个大的方面,第一个这个规定本身还要进一步严格,我们的规定虽然有了很大的进步,但是还是不够彻底,比如有些问题,看守所内讯问的问题,看守所外讯问的问题,做合理解释就是可以有效,这都是不彻底,都是留有余地的一些规定。比如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必须完整提供的问题,在规定里还没有得到彻底的落实,这是一个规定本身需要进一步的严格化。
白岩松:
但是可能外行有的时候看不出来,但是在这个规定里我明确的看到了有涉及到了比如说涉及到无期徒刑、死刑等等这样的所有的这个审判的这种过程都必须全程的这种录音录像,而且不能够有任何中断。
田文昌:
但是现实当中恰恰,比如说他说我这一次是完整的,但是有假如一百次有一次不拿出来,就可能就恰恰这一次出现了刑讯逼供的问题。那么所以录音录像必须一秒钟都不带少才能完整的反映问题。
白岩松:
而且必须您的意思是全过程?
田文昌:
全过程,一个都不能少,现实当中经常是断章取义。
白岩松:
所以您觉得这一次规定向前迈了很大一步,接下来应该有更严格的细则和执行的东西?
田文昌:
应当有,不仅有,而且在落实当中还要有保障措施,比如说在落实当中肯定会出现这样那样的问题,那么当事人律师提出来申诉,提出来异议的时候怎么办,应当有专门的机构来解决这个问题。还有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在排除非法证据规则进行的时候,有非常重要的一点,必须在庭审当中公开审判当中进行。
评论员 白岩松:
好,我明白您的意思,媒体应该去关注它,但愿今天是一个全新的开始。
[责任编辑:张晓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