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北京6月22日电 (梁晓辉 邢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图书馆法(草案)》22日初次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草案规定,公共图书馆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公休日应当开放,并应向社会公告本馆的服务内容、开放时间和借阅规则。
数据显示,截至2015年底,中国共有政府设立的公共图书馆3139个,在民政部门登记的公民、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设立的公共图书馆50个。中国文化部部长雒树刚当日在向会议作说明时表示,公共图书馆为中国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和学习型社会建设作出了重大贡献,但与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的要求还明显不相适应。
他指出,公共图书馆的服务体系建设有待加强,布局有待优化;公共图书馆组织管理制度有待健全,有关管理要求需要明确;公共图书馆的服务功能和积极作用有待进一步发挥;各方力量共同参与公共图书馆事业的积极性有待进一步调动。“为此,有必要加强顶层设计和制度建设,将公共图书馆事业发展纳入法治轨道。”
提请会议审议的公共图书馆法(草案)共五章44条,主要包括加强公共图书馆服务体系建设、健全公共图书馆运行管理制度、进一步发挥公共图书馆服务功能、鼓励各方力量参与公共图书馆事业四部分内容。
在公共图书馆体系建设方面,为了扩大和优化图书馆服务的有效覆盖范围,草案强调了政府的保障责任,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共图书馆事业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公共图书馆建设纳入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加大对政府设立的公共图书馆的投入,将所需经费列入本级政府预算。草案还规定,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充分利用街道、乡镇和城乡社区的综合服务设施设立图书室,服务城乡居民。
为了明确公共图书馆应当承担的服务功能,提高公共图书馆服务水平,草案作出多项专门规定,包括:公共图书馆应当免费开展文献信息查询、借阅,公共空间设施场地开放,公益性讲座、培训、展览等活动,将推动、引导全民阅读作为重要任务;公共图书馆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公休日应当开放,应当向社会公告本馆的服务内容、开放时间、借阅规则;公共图书馆应当改善服务条件,提高服务水平,定期公告服务开展情况,听取读者意见,接受社会监督;政府设立的公共图书馆应当提供特殊群体服务、流动服务、自助服务等。
在法律责任方面,草案还规定,若政府设立的公共图书馆及其工作人员出售或非法向他人提供读者的个人信息、借阅信息以及其他可能涉及读者隐私的信息,由文化主管部门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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