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解丽)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公务员局近日联合印发了《关于规范公务员辞去公职后从业行为的意见》。意见规定,各级机关中原系领导班子成员的公务员以及其他担任县处级以上职务的公务员,辞去公职后3年内不得接受原任职务管辖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企业、中介机构或其他营利性组织的聘任。公务员辞职应如实报告从业去向。
意见要求,各级机关中原系领导班子成员的公务员以及其他担任县处级以上职务的公务员,辞去公职后3年内不得接受原任职务管辖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企业、中介机构或其他营利性组织的聘任,个人不得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其他公务员的从业限制期则为两年。据悉,原任职务或原工作业务一般应包括辞去公职前3年内担任过的职务或从事过的工作业务。
意见还明确了公务员辞去公职的程序:应如实报告从业去向,签署承诺书,在从业限制期限内主动报告从业变动情况;公务员原所在单位在批准辞去公职前要与本人谈话,了解从业意向,提醒严格遵守从业限制规定。对不符合从业限制规定的,要劝其调整从业意向;经劝说仍不调整的,不予批准其辞去公职的申请。对批准者,在从业限制期内,原单位每年至少与其联系一次,了解和核查从业情况,发现有违反规定的情形,应当及时向公务员主管部门报告。
对于出现违规从业行为的,意见也指出,由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同原单位责令其限期解除与接收单位的聘任关系或终止违规经营性活动;逾期不改正的,公务员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对其违规从业所得数额进行调查核定,由县级以上工商、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没收,责令接收单位将该人员清退,并根据情节轻重,对接收单位处以被处罚人员违规从业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违规从业人员为中共党员的,依照有关党规党纪给予相应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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