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与生活》杂志社记者 盛学友
3月2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召开全国电视电话会议,要求各级检察院因地制宜,全面开展对公安派出所刑事侦查活动监督工作,今年年底前实现全面铺开。
正如最高检察院有关负责人指出的,公安派出所办理的案件主要是“轻罪”案件,有的进入不了批捕起诉环节,仅仅依靠办理审查逮捕案件的监督难以发现其立案、撤案等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容易成为监督“盲区”。
建立对公安派出所刑事侦查活动监督机制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任务要求。
检察机关对公安派出所刑事侦查活动监督,目标就是要保证证据的合法性,保证指控犯罪的效果,实现国家法律统一正确适用。
我为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的检察机关今年内全面铺开对公安派出所刑事侦查活动监督工作部署叫好、点赞!
作为法制媒体记者,接触基层案件较多。在多年采访中发现,有的基层公安派出所,民警的不作为、乱作为问题,还是存在的。
因为公安派出所是公安机关和百姓接触最多、最紧密的一个窗口,办公地点就在居民区,就在百姓眼皮子底下,老百姓几乎天天和派出所打交道,公安派出所民警的一言一行,时时刻刻都在影响着周边的百姓。
公安派出所经常处理的是轻微刑事案件,而这些生活中经常发生的“小案件”却又是“麻雀虽小五腑俱全”。
一些轻微刑事案件,在百姓生活中经常发生,看得见,摸得着,老百姓能够通过点点滴滴切身感受到司法机关在处理案件过程中是否依法、是否公正。
将暴力等重大刑事案件比喻为“老虎”,将轻微刑事案件等“小案件”比喻为“苍蝇”,就像中央反腐败既“打老虎”也“打苍蝇”一样,对于轻伤害、虐待等一些轻微刑事案件,如何依法公正处理,让百姓心服口服,也是彰显司法公信力很重要的一个方面。
但是,在现实生活中,有的司法机关对一些轻微刑事案件不是“太上心”,认为都是“小案件”,不值得下太多、太大的力气。
侦办案件时不作为、乱作为,稀里糊涂,粗心大意,丢枝落叶,缺东少西,甚至选择性执法,选择性取证,给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造成很多障碍,甚至无法起诉,勉强起诉后,法院也很难审理,极容易造成该追究刑责的很难被追究,不该被追究刑责的却追究了,极易形成冤假错案,不仅浪费了司法资源,也严重损害了司法公信力。
警察不作为的其中一个理由是,不能插手经济纠纷。是的,警察不能插手经济纠纷,但是,经济纠纷引发的刑事案件,警方依法应当立案侦办,没有任何不作为的理由。
比如,辱母杀人案中,高息民间借贷以及合法范围内的催债行为,本身是民事纠纷,但是为了催债而采取非法拘禁、暴力伤害他人身体或者毁坏财物等手段就可能涉嫌犯罪问题,这个时候则就属于刑法约束的范畴了,警察就不能再说是经济纠纷了,没有理由不作为,而应当及时将矛盾双方带到派出所,立即询问、制作笔录,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立案侦查。
当然,辱母杀人案中警察涉嫌渎职的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当地司法机关等有关部门正在调查之中,相信将来一定会有一个说法。
但是,现实生活中,不管是出于主观因素,还是出于客观因素,警察这种怠于作为,或者不作为、乱作为,导致百姓对司法公信力产生合理怀疑,认为警方是在办关系案、金钱案、人情案。
警察只要依法办事,公开、公平、公正,点点滴滴,一言一行,就可以在百姓心中埋下让民众信仰法律的种子。否则,不作为、乱作为、执法不公,就会损害司法公信力。
对百姓来说,特别是最基层的公安派出所,是连接百姓和司法机关最为直接、最为基础的一个窗口,这个窗口的一举一动,百姓会看在眼,记在心里。
比如,山东某地抢房事件,警察到达现场后,那些抢房行为,并未得到有效制止,警方未予制止的理由是,“抢房行为是经济纠纷”。
但是,经济纠纷引发的“打砸抢”问题,则有可能涉嫌故意伤害、寻衅滋事、毁坏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甚至触犯刑律了。
按照法律规定,毁坏公私财物造成直接损失达5000元以上的,就够刑事立案标准了。故意伤害他人身体,也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如果构成轻伤或以上伤情,则属于刑案,属于公诉案件了。
警察在现场,只是口头上说不准打架,不予制止这种“打砸抢”行为,导致的一个后果是,这些抢房人员抢得理直气壮,被抢者的人身和财产受到损害,却得不到依法保护,让受害人产生诸多合理怀疑,就会影响司法公信力。
河南某地发生了这样一件事情——投诉人称:以张某某、刘某某、荆某某为首的几十人,统一戴白手套,携木棍、钢管、斧头等作案工具,于2014年9月2日、5日、14日、15日、16日16时及23时许,共计6次,对某公司人员、财物实施打砸等行为,造成该公司9人受伤。该公司机械设备等财物以及一些器械材料被毁坏和丢失,直接损失近27万元。
相关文书显示,当地警方对上述涉嫌违法犯罪行为,分别于2014年9月12日、10月29日两次立案。但是,至今两年半时间过去了,犯罪嫌疑人一直未被依法处理。当地警方对此解释的理由是,案件背后经济纠纷极其复杂。
“经济纠纷”成为警方不作为的一个借口、一个理由,听起来似乎很是冠冕堂皇。但稍有法律常识的人都知道,经济纠纷引发的刑事案件,警方应当受理、立案、侦查。经济纠纷不是警方对刑案侦而不破的理由。但是,百姓并非都懂法,很容易被警察这种说辞所迷惑。
对于上述被投诉称为“村霸”涉嫌违法甚至犯罪的人,在有关部门下达责令其停止和拆除违建行政处罚决定的情况下,甚至,政府拆违办的人制止违建不法行为时,据说也遭到这些人殴打,这种涉嫌妨害公务的违法甚至犯罪行为,并未得到警方严厉打击,这些被称为“村霸”的人,依然我行我素,违法建筑非但没被拆除,反而越建越高。
警方怠于作为或者不作为,是不是在某种程度上给了这些人敢于挑战法律的“胆量”呢?
2月21日,公安部召开电视电话会议,郭声琨部长指出,坚决查处有警不接、有案不立、立而不侦、违规立案及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等行为。
其实,早在两年前的2015年,从10月到12月,全国公安机关已经深入开展了为期3个月的“秉公执法、人民公安为人民”主题教育活动。深入排查不作为、乱作为、执法不公、贪腐等问题,坚决纠治侵害咱老百姓利益的突出问题。
公安部三令五申重申并严查不作为、乱作为、执法不公问题,说明这些发生在百姓身边、侵害百姓利益的问题,不仅突出,而且治理也迫在眉睫。这些行为,严重损害了司法公信力。
黑龙江某地,一位老太太被人推倒后撞到铁栅栏上致6根肋骨骨折、司法鉴定损伤被评定为轻伤一级的故意伤害一案,基层派出所民警就被投诉不作为、乱作为。
案发当晚,当地派出所民警接警后到达现场,只将推人一方当事人叫到派出所,伤者一方的证人追着民警问是否也到派出所做笔录,却被拒绝。
一二十天以后,该派出所民警对伤者一方证人做笔录时,不按原意记录,证人拍案而起,拂袖而去,拒绝签字。
老人受伤后,办案民警并未在第一时间主动对其伤情进行鉴定,直到一个月后才委托鉴定,结果是左侧6根肋骨骨折,其所受损伤为轻伤一级。移送审查起诉后,到黑龙江省公安厅重新鉴定,结果相同,还是轻伤一级。
老人多次提出口头和书面申请,请求立案侦查,从案发到正式立案,再到拿到立案决定书,整整过了3个月时间。
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检察院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派出所两次都超期限,第一次超限20天,第二次至今日已超限两个月,且也一直没把卷宗返回检察院,剥夺了被害人律师查阅、复制卷宗权利。
因有关办案人员的原因,以及伤人者一直不承认自己有错反而将自己说成是受害人的做法,让老人非常生气,多次向办案机关书面提出不予和解声明。
在上述情况下,当地派出所民警还一直在找老人和解,理由是双方证人证言截然相反,又没有其他证据,很难诉到法院。
老人为此非常反感,和解的前提是,对方要真诚地承认错误,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在被害人坚决不和解的情况下,民警如此“调解”不是一种乱作为吗?
老人更不明白这个理儿:能不能起诉是检察院的事儿,派出所咋还操检察院的心、干检察院的活儿?都早就补充侦查完了,总得把卷宗交给检察院,让我的律师查阅、复印卷宗吧?法律赋予我这个被害人和律师的这个权利岂能被非法剥夺?补充侦查都超期两个月了,还不给检察院交回卷宗,是不是不作为、乱作为呀?
老人说,她家那个楼,距离派出所,也就十来米远,可是,却感到有万里之遥,往派出所走,迈不动脚步啊。
到底是什么让老人感到有“万里之遥”、“迈不动脚步”呢?是基层个别民警在办案过程中存在的一些不作为、乱作为,伤了老人的心,损害了司法公信力。
3月2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召开会议部署年底前全面监督派出所侦查活动,对老百姓来说,是一个天大的好事。
检察机关开展对公安派出所刑事侦查活动监督工作,既是对侦查活动违法的监督纠正,更是为了确保公安派出所侦查取证的合法性,有利于指控犯罪。
对公安派出所刑事侦查活动监督,将提高侦查人员的证据意识、取证能力,确保依法、及时、全面收集固定证据。进而实现国家法律统一正确适用。
对公安派出所刑事侦查活动监督,不仅更好地依法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等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能更好地依法打击刑事犯罪活动,惩恶扬善,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真正更好地做到不枉不纵。
相信,最高人民检察院向公安派出所派驻检察室或检察官的做法,到今年年底在全国“遍地开花”,公正司法的温暖阳光将照耀在每一个人的心上,打得起官司,打得赢官司,“路途”不再“遥远”,“脚步”不再“沉重”,公平正义不仅看得见,也能摸的着,让法律成为信仰。
最后,还是抑制不住地大喊一声:为最高人民检察院全面铺开对公安派出所刑事侦查活动监督工作的部署叫好、点赞!
[责任编辑:张晓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