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北京3月10日电 (记者赵晶)全国政协十二届五次会议9日上午举行小组会议,讨论民法总则草案,社科界委员提出了自己的意见和建议。
民法总则具有里程碑意义
谢商华委员表示,民法总则具有里程碑的意义,它凝聚了几代法律人的心血,它是民法典的开篇之作,与三审民法总则草案相比,四审稿更加全面了,内容上也进行了调整,既反映了民法理论研究的成果,也回应了社会各界广泛的关切,可谓亮点纷呈。
朱征夫委员认为,民法总则草案是社会生活的必然需要,也是社会主义法制发展到一定阶段的迫切要求。比如过去有很多的民事基本法,像《民法通则》、《合同法》、《侵权法》、《担保法》等各种单行的法律,它们都是在不同的时期,在不同的法律理论的支持下制定的,然后又配以各种司法解释,由于它们产生的时代不同,法律的思想背景也有差异,所以它们在概念等方面会产生冲突,交叉的地方比较多,急需把它们科学化,体系化,这就需要我国《民法典》的编纂来解决这个问题,期待民法总则能早日通过,早日生效和实施。
迟福林委员则表示,这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大举措。
“绿色原则”是亮点 体现时代特征
曹义孙委员认为,从立法原则角度上来讲,民法总则草案体现了一定的特色,比如说“绿色原则”。它强调人和自然的关系,如果把人作为自然界的一部分的话,就要遵循自然界的一些法则,也就是说,在强调个人本位时还要加以约束。
谢商华委员也表达了相同的观点,她说,民法总则草案中提出的“绿色原则”上升为民法的基本原则具有鲜明的时代特征,也就是说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保护生态环境,节约资源,遵守生态文明,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这个原则的设置将全面开启环境资源司法保护的通道,有利于民事主体的民事活动遵守生态文明,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
关于“熊孩子”担责年龄
刘白驹委员注意到,民法总则草案中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从十岁下调至六岁。他认为六岁的孩子已经完全可以发生与其生理发育和心理年龄相适应的民事行为了。在现实中,许多六七岁的孩子自己上学,乘坐公共汽车买票都属于民事行为,以前把限制民事行为规定为十岁有些保守。
朱征夫委员也表示,现在未成年人生理心理的成熟程度和认知能力都有所提高,适当降低年龄有利于其从事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更好地尊重这一部分未成年人的自主意识,保护其合法权益。
侯欣一委员则持相反的观点。他认为社会的进步促使人的心理成熟年龄在降低,但是六岁是一个孩童从家庭进入社会的起始年龄,心智刚形成,还不具备社会交往,而且农村孩子和城市孩子的心理认知能力成熟程序不一,因此建议将该年龄调到八岁。
建议加大对民法总则的宣传
饶戈平委员建议,未来几年,在法制宣传和普法教育中加大对民法总则的宣传。目前国民的法治意识还不是很浓厚,但法律的基本精神体现在民法中,例如公平、正义、平等的原则,契约精神,合法权益的保护等,只有公民了解到个人的合法权益如何得到保护,作为民事主体有什么义务,法治建设才更加有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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