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有制度设计存在三大突出问题
王学成委员呼吁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已非改不可
□ 本报记者 张维
“施行于2008年5月1日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已经到了非改不可的时候了。”3月5日,全国政协委员、广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办主任王学成告诉《法制日报》记者。
近年来,随着产业结构深度调整,劳动力成本上升,劳动关系日益复杂化、多样化。耗时过长、程序繁杂,仲裁处理的特点和优势难以发挥,仲裁员整体素质不高等现行劳动争议处理制度问题也随之暴露出来。
简易程序缺失不利快速处理
王学成说,现行劳动争议仲裁程序参照民事诉讼程序建立,仲裁程序包含案件受理、答辩、举证、组庭通知、开庭审理、调解、制作文书、送达等各个环节,与民事诉讼程序基本一致。
但此设计存在三个突出问题。首先不科学。劳动仲裁程序和民事诉讼程序基本一致,但是两者的审限相差6倍(仲裁审限45天至60天,民事诉讼一审6个月至12个月),在当前仲裁人员配备明显落后于法官配备情况下,要求仲裁比诉讼结案时间缩短5倍,显然不具有科学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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