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强化自我监督
“善禁者,先禁身而后人;不善禁者,先禁人后身。”身为党纪党规的监督者和执行者,纪检监察队伍首先要自己戴上“紧箍”,强化自我监督,防止“灯下黑”。纪检队伍不仅要成为遵纪守法的铁军,更要成为自我监督的楷模、自我完善的典范。
建立健全自照系统,严防“灯下黑”。“人心未易知,灯台不自照。”如果纪检监察队伍只顾拿着探照灯照人而不自照,则必然会出现“灯下黑”的现象,时日不多自己手中的探照灯也会失去光明。必须用更大功率的灯多个方向照向自己,保证自己始终保持通明之身,才能使自己手中的探照灯保持正确方向和强大能量。作为监督执纪的专门队伍,处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最前沿,担负着神圣使命和重要职责。但也身处良莠不齐的复杂环境之中,有诱惑,也有陷阱,只有始终保持共产党人的先进性、纯洁性和警惕性,才能“过五关斩六将”,否则,极容易被坏分子“俘虏”或“围猎”。为了保持这支队伍的高度纯洁,纪检监察机关对自己“动手术”决不手软, “拔烂树”“治病树”毫不犹豫。2016年12月5日至6日,王岐山在主持召开部分省(区)纪委书记座谈会时披露,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纪委机关共处理38人,其中立案查处17人、组织调整21人,全国纪检监察系统共处分7200余人、谈话函询4500余人次、组织处理2100余人。“惟正己可以化人,惟尽己可以服人。”自古“未闻枉己而能正人者也。”只有始终保持纪检监察队伍的自身过硬,才能“打好铁”、“出好钢”。
“未有不能自足而能足人者也,未有不能自治而能治人者也。”正人先正己。己不正,焉能正人?如果纪检干部队伍在作风和纪律问题上偏离一尺,则党风廉政建设离党中央的要求就可能偏离一丈。“善为人者能自为也,善治人者能自治者也。”手电筒不能光照别人,要经常照照自己。纪检干部只有时刻把自己摆进去,从严要求自己,不断自我约束、自我净化,做到政治忠诚、本人干净、敢于担当,才能赢得全党和人民的信任。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在组织创新和制度建设上不断探索,增强纪律观念、法制观念,强化自身素质、自身建设,加强对重要岗位和关键环节监督自查,严格工作规范和业务流程,完善事项报告、回避和保密制度,逐步建立科学完善的自我提高机制、自我检察机制、自我纠错机制和自我保健机制,坚决扫除“灯下黑”,坚决铲除自身“垃圾”和“肿瘤”。“己先有过,何以正人之过乎!”设立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室是解决“灯下黑”的有力措施。监督室重点是管好纪委机关本级,盯住下级纪委书记、派驻纪检组长和重要岗位的干部,当好纪委的“啄木鸟”。十八届中央纪委七次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标志着纪检机关强化自我约束走向规范化、制度化,强身健体工作迈上新台阶。
“胜人者有力,自胜者强。”纪检干部玉身冰心,纪检队伍才会一尘不染,政治生态才会绿水青山;纪检干部身强体壮,纪检队伍才能坚强有力,管党治党才能真正从严。
图为:2016年1月12日,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在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上发表重要讲话。
二、自觉接受党内和社会监督
“省躬知任重,宁止冒荣非?”信任不能代替监督。监督面前没有特殊群体,监督别人的人更要带头接受监督。《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明确提出“党内监督没有禁区、没有例外”。全面从严治党,必然要求所有权力都受到监督,纪检监察机关更要以身作则,要把“信任不能代替监督”理念植入纪检干部的血脉,体现在用人、制度、管理等纪检工作的全过程中,让监督成为常态,成为自然而然之事,成为光荣之事、自豪之事。王岐山指出:“纪委要把自我约束同接受党内监督、民主监督、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结合起来,把制度的篱笆扎紧,建设忠诚干净担当的队伍,回答好谁来监督纪委的问题,不辜负党的信任和人民群众期盼。”纪检干部在监督别人的同时,也必须接受别人监督,特别是接受党内和社会的监督,并要表现出更高的自觉性和自律性。
纪检机关不是天然的“保险箱”,纪检干部更不是生活在真空里,而多是身处复杂多变的环境,工作在诱惑颇多的前线,必须具有强而持久的免疫力才能保证自身健康。但是,如果仅靠纪检队伍自身的能量,要始终维持高水平的免疫力其实很难,必须借助外力经常体检、勤打预防针来维持这免疫力。再锋利的刀也砍不了自己的刀把,再亮的电筒也无法照亮自身。要建立一个过硬的纪检队伍,光靠纪检队伍自身的监督完善是远远不够的,必须充分发挥党内监督和社会监督强大作用,用这两支“电筒”照亮纪检队伍的全身,让纪检队伍的周围没有阴影,他们才能真正亮起来、强起来、硬起来、严起来。
党委和上级纪委的监督是基本监督。王岐山指出:“对纪委的监督首先在于各级党委”。《党章》规定:“党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党的中央委员会领导下进行工作。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和基层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同级党的委员会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党委和各级纪委包括中央纪委是领导和被领导的关系,同时党委和上级纪委必须认真履行基本的监督职责。
人大、政府、政协和司法机关依法履职是工作监督。人大、政府、政协和司法机关依法履职、各司其职是《宪法》、《政协章程》等依法赋予的权力,各级纪委应积极主动接受他们的监督,不能随意干涉和阻碍,特别是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时不受各级纪委的监督和干涉。相反,各级纪委行使权力包括采取“两规”、“两指”措施的社会影响和评价必然受到人大、政府、政协和司法机关的制约和监督,如纪委查办案件限制人身自由、侵犯人权、造成人身伤亡等情形,必然受到党纪政纪的追究,触犯刑律的还要追究刑事责任。
社会监督是最广泛的监督。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纪检队伍作为党内负责纪律审查和执行的团队,不仅不可能游离于社会监督之外,更应该积极欢迎和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子帅以正,孰敢不正?内照加外照,内明而外光;“行事不可任心,说话不可任口。”身如钢铁侠,心如明镜台;时时勤拂拭,勿使惹尘埃。这样的纪检干部人民放心,这样的纪检队伍不辱使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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