夜幕下的广东省教育厅大门口
2016年12月14日,新华社发布了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规定》。中办、国办同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遵照执行。
该规定要求,政府主要负责人在推进法治建设中应当“……纠正行政不作为、乱作为”、政府及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自觉维护司法权威……尊重并执行法院生效裁判的制度”。
在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以及全国上下积极维护司法权威的背景下,广东省教育厅却被指是“老赖”,拒不履行生效判决,“和那些被通报的‘老赖’没啥两样”。
2016年6月20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行政判决,撤销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行政判决,撤销广东省教育厅2014年2月8日作出的《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同意广州珠江职业技术学院举办者变更的函》。
但是,截至2017年1月4日,广东省教育厅一直没有依法履行广东省高院上述生效判决,没有依法撤销其违法作出的变更函。
胜诉方一位工作人员认为,广东省教育厅败诉后拒不依法履行生效判决,和中央依法治国、从严治党以及广东省委书记胡春华在省委全面依法治省领导小组会议上提出的“支持司法、带头守法”讲话精神唱对台戏,“这样的‘老赖’,也该依法整治”。
联合投资创办珠江学院
2004年6月18日,广东增城鑫蜀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蜀公司,法定代表人任某某,四川成都人)与温智洺(广州华粤科技专修学院董事长,广东增城人)签订合同,开始联合创办广州珠江职业技术学院(以下简称珠江学院)。
经广东省教育厅批准,鑫蜀公司和温智洺作为举办者,申请成立了民办高校珠江学院,并取得办学许可证,法定代表人和董事长均为任某某。
根据珠江学院章程规定,珠江学院开办资金人民币2000万元。其中:鑫蜀公司出资1300万元,占珠江学院65%的份额,出资方式为实物,即其自有的广州增城市新亚花园3号楼、4号楼、5号楼共计3栋楼219套房产,建筑面积12672.93平方米;温智洺出资700万元,占珠江学院35%的份额,出资方式为实物,即机器设备、电子设备等。除上述出资外,鑫蜀公司另将自有的新亚花园2号楼、10号楼共计2栋楼和近20亩土地投入给珠江学院使用至今,另出资现金数百万元人民币。
穗广城评报字(2007)第07021号《鑫蜀公司资产评估报告书》3号、4号、5号楼3栋楼房清查评估明细表
新亚花园总平面规划图中,蓝色划线内为鑫蜀公司投资珠江学院3号、4号、5号楼共计3栋楼房的平面规划图
2007年7月25日,广州广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鑫蜀公司出资的上述3栋楼219套房产进行评估,出具了穗广城评报字(2007)第07021号资产评估报告;对温智洺实物投资进行了评估,并出具了穗广城评报字(2007)第07027号资产评估报告。
广州市光领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对珠江学院开办资金审验后作出的《关于开办资金证明事项说明》
2007年7月31日,广州市光领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开办资金证明报告》,对上述举办者出资情况予以确认。
举办者鑫蜀公司:遭遇“狸猫换太子”
2008年4月至2014年8月,鑫蜀公司因为任某某和副经理陈铭涉及经济案件被羁押,对珠江学院经营状况不能获知任何信息。
2014年8月18日,陈铭向广东省教育厅申请信息公开,要求公开珠江学院的档案资料。9月13日,广东省教育厅同意公开珠江学院部分档案资料由陈铭查阅,但未被允许复印。
被广东省高院依法撤销的变更函
陈铭当天查阅档案才发现,2014年2月8日,广东省教育厅批准将珠江学院举办者之一的鑫蜀公司变更为“广州市华磐教育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磐公司)。变更的理由是,鑫蜀公司投入到珠江学院的部分资产——100套房产的产权被华磐公司获得,而广东省教育厅对该变更行为一直没有告知过鑫蜀公司。
鑫蜀公司经了解方知,在鑫蜀公司负责人被羁押期间,基于鑫蜀公司的债务,鑫蜀公司投入到珠江学院办学使用的其中100套房产,在2010年12月、2011年3月间,被广州增城市人民法院拍卖,用于偿还鑫蜀公司的债务,并被华磐公司买受。而鑫蜀公司所有的20亩土地和剩余房产,至今仍用于珠江学院。
相关资料显示,注册资本为100万元的华磐公司,系温智洺和他的妻子李雪莲共同出资发起,温智洺系法定代表人。2008年7月30日,华磐公司法定代表人由温智洺变更为李建强(李雪莲的胞弟),股东变更为李建强(占股21%)、李雪莲(占股79%)。
“鑫蜀公司被‘狸猫换太子’之后,珠江学院完全变成温智洺的家族企业了”,陈铭告诉《法律与生活》杂志社记者,“广东省教育厅通过变更举办者的行政行为,不但协助他人侵吞了鑫蜀公司作为举办者和出资人的出资份额权益,而且也变相的侵吞了鑫蜀公司投入到珠江学院除约定出资以外的大量财产”。
两份董事会决议中陈海波名字非其本人签署
2008年3月18日下午3时至4时,珠江学院召开学院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并作出广珠院董(2008)003号《关于珠江学院董事会调整、增补两位董事的决议》文件。
广珠院董(2008)003号《关于珠江学院董事会调整、增补两位董事的决议》,
陈海波表示决议上“陈海波”3个字非其本人签署
上述文件载明:鉴于任某某、刘晴春两位董事涉嫌经济犯罪,经董事会多次通知,仍未出席本次董事会议;决定任某某的董事长职务由温智洺代为行使;增补覃家君、徐湛涛为董事会董事。出席会议董事签名:温智洺、宋立远、陈海波、覃家君,记录人为唐新国。
广珠院董(2008)006号《关于珠江学院董事会变更董事长的决议》,
陈海波表示决议上“陈海波”3个字非其本人签署
2008年4月2日,珠江学院董事会作出的广珠院董(2008)006号《关于珠江学院变更董事长的决议》的内容是:“经珠江学院董事会第三次会议表决通过,决定法人、董事长职务由副董事长温智洺先生担任。”出席会议董事签名:温智洺、宋立远、覃家君、陈海波。
2017年1月3日下午,珠江学院原常务副院长、董事会董事陈海波接受《法律与生活》杂志社记者电话采访时说,在上述两份董事会决议上,他根本没有签名,“2008年4月2日,温智洺拿着那份董事会决议文件,到我办公室找我签名,我当即拒绝了他,因为根本就没开过这个会议”。
陈海波认为,有可能是用他以前的签名,复印到上述两份董事会决议文件上的,“我打电话问过另一位董事,他说他之所以签名,实在是没办法”。
人身自由被限制民事权利也不能被非法剥夺
鑫蜀公司认为,珠江学院2011年3号、4号董事会决议等文件,及其变更举办者、修改董事会章程、增补董事会成员等内容,均系违法。
陈铭接受《法律与生活》杂志社记者采访时说,广东省教育厅、珠江学院、华磐公司不仅一直拿不出来落款日期为2007年6月28日、夹在《鑫蜀公司资产评估报告》中《情况说明》的原件,也拿不出《学院董事会决议》等相关文件的原件,“因为这些是虚假内容的文件”。
《情况说明》上面加盖的鑫蜀公司公章经鉴定系伪造
鑫蜀公司的公章被鉴定系伪造的这份《情况说明》,将5号楼的1、2、3、4单元也即A幢、B幢、C幢、D幢,说成A幢即为3#,B幢为4#,C幢、D幢为5#楼,会让人误认为是鑫蜀公司作为投资入股的3号、4号、5号楼。
2008年3月18日作出的珠江学院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关于珠江学院董事会调整、增补两位董事的决议》【(2008)003号】文件上载明:鉴于任某某、刘晴春两位董事涉嫌经济犯罪,经董事会多次通知,仍未出席本次董事会议……
陈铭、刘晴春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时间为2008年3月26日,任某某是2008年4月11日被采取强制措施。
“我们被限制人身自由前,都还在珠江学院正常上班,温智洺找不到我们吗?他是根本就不找我们。”陈铭认为,温智洺制造多次通知任某某、刘晴春,但他们被限制人身自由,通知不到的假象,其实根本未通知,实际上非法剥夺了他俩作为董事的民事权利。
2009年11月23日上午9时30分,珠江学院董事会召开的第二届第五次会议的纪要显示,任某某、刘晴春、陈海波3人缺席会议。会议决议:免去陈海波董事会董事职务,温智洺继续出任董事会董事长,增补华磐公司出资人李雪莲女士出任董事会副董事长;同意宋立远辞去院长职务,同意徐湛涛辞去董事职务。
任某某在2009年被取保候审、2011年被监视居住期间,任某某并未收到学院董事会任何会议通知,“其作为学院法定代表人、董事长、董事的权利,都被非法剥夺了”,陈铭认为,“任某某作为董事,其未签名的有关文件,当属无效”。
而增补为珠江学院董事会副董事长的李雪莲,系温智洺的妻子。
注册资本为100万元的华磐公司,由温智洺和李雪莲夫妇共同出资发起,温智洺为法定代表人。2008年7月30日,法定代表人由温智洺变更为李建强(李雪莲的胞弟),股东变更为李建强(占股21%)、李雪莲(占股79%)。
2011年10月11日上午10时,珠江学院董事会召开第三届第三次会议,并形成珠院董字(2011)3号董事会第三届第三次会议决定文件【以下简称(2011)3号董事会决定】,任某某、刘晴春缺席。会议决议:免去任某某、刘晴春董事会董事职务,温智洺继续担任董事会董事长,李雪莲继续担任董事会副董事长……同意通过新修订的学院董事会章程和学院章程,同意将原举办方鑫蜀公司变更为华磐公司。
2011年11月9日,珠江学院董事会作出珠院董字(2011)4号董事会决议,决议同意原举办方鑫蜀公司变更为华磐公司。
任某某在2009年取保候审、2011年监视居住尚有人身自由的时间里,“温智洺完全可以通知任某某参加会议”,陈铭说,“但他为什么不通知?还不是为了达到不可告人的目的?”
稍有法律常识的人都知道,一个人在被法院依法终审判决有罪之前,都不能认定其犯罪。但是,在法院对任某某、刘晴春等人涉嫌经济犯罪问题进行侦查、审查起诉和审理期间,珠江学院和温智洺提供的变更举办者的有关文件和资料中,却认定其已构成犯罪。
即便构成犯罪,但法律并未剥夺任某某、刘晴春等人的民事权利,任某某作为珠江学院董事会董事,依法依然享有其在董事会的表决权等民事权利。“黄光裕在服刑期间,依据其依法享有的民事权利,仍然在指挥他的公司正常运转。”
鑫蜀公司的代理律师认为,关于召开董事会和变更举办者等事项,珠江学院和温智洺必须履行通知义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被限制人身自由,也应通知公司,公司可以委托律师或公司其他人员转达意见。教育厅在同意变更举办者前也应依法通知鑫蜀公司,应到羁押场所送达相关文书给鑫蜀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并听取其对举办者变更的意见,“遗憾的是,鑫蜀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这些权利并未得到保障”。
违法变更函被广东省高院终审依法撤销
2014年11月14日,鑫蜀公司将广东省教育厅告上法庭,珠江学院、华磐公司为第三人,请求判令撤销被告同意将珠江学院举办者由“鑫蜀公司和温智洺”变更为“华磐公司和温智洺”的行政许可,恢复鑫蜀公司作为珠江学院举办者和出资人的身份。
鑫蜀公司认为:
原告出资额为3号、4号、5号共计3栋楼219套房产,建筑面积12672.93平方米,而被法院拍卖的仅为5号楼100套房产,建筑面积为6273.42平方米,仅占原告出资额的一小部分,尚有大部分出资资产——3号楼、4号楼共计2栋楼的房产,建筑面积6399.51平方米——仍在珠江学院,被告广东省教育厅完全剥夺原告的举办者身份和权益,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鑫蜀公司出资的实物中的100套房产被拍卖,依法不能成就原告作为举办者和出资人的身份丧失。原告作为举办者和出资人的权益并未被法院剥夺。
鑫蜀公司对珠江学院出资份额,在未经鑫蜀公司同意,也未经任何法定程序、任何裁判文书处理情况下,广东省教育厅单方将鑫蜀公司全部出资额无偿给予他人,是非法剥夺原告鑫蜀公司财产的严重违法行为。
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第54条和《民办高校办学管理若干规定》第8条等规定,广东省教育厅批准举办者变更必须符合3个条件:原举办者本人提出申请,要对珠江学院进行财务清算,要经学院董事会或理事会同意。
广东省教育厅批准珠江学院举办者变更时,作为被变更的举办者,鑫蜀公司从未向有关部门提出过任何相关申请,且也一直不知情,同时也从未在举办者变更前参与或知道珠江学院进行过财务清算,更未参加过学院董事会相关会议。因此,广东省教育厅变更举办者明显违反法定程序。
鑫蜀公司认为,被告广东省教育厅在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况下,通过批准变更举办者的违法行为,非法剥夺了鑫蜀公司作为举办者和出资人的身份,“不仅协助他人侵吞了鑫蜀公司作为举办者和出资人的出资份额,也变相侵吞了鑫蜀公司投入到珠江学院除约定出资以外的大量资产”。
被告广东省教育厅辩称,鑫蜀公司在2009年被增城工商分局吊销了营业执照,其市场经营主体资格不再具备;鑫蜀公司占学院65%股权的100套房产被法院拍卖,已无财产继续办学;根据学院章程规定,鑫蜀公司法定代表人也即珠江学院董事会成员任某某涉嫌经济案件被逮捕,学院董事会根据学院章程,作出免去任某某董事会成员的决定;根据上述情况,经财务清算后,举办者之一的温智洺提出变更举办者申请,并经学院董事会同意,报被告核准,经请示省政府批复同意,被告作出变更函,并无不妥。
2015年11月3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行政判决,驳回鑫蜀公司诉求。
鑫蜀公司不服判决,上诉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鑫蜀公司上诉称,原审判决未查明如下重要事实:第一,鑫蜀公司投入珠江学院的全部财产是否就是华磐公司通过法院拍卖取得的那100套房产?第二,鑫蜀公司是否同意珠江学院的举办者由鑫蜀公司变更为华磐公司?第三,鑫蜀公司是否参加了对珠江学院财务清算并同意清算结果?第四,广东省教育厅在作出批准变更行为前是否征求或听取了作为举办者之一的鑫蜀公司的意见?
2016年3月2日下午,广东省高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上诉人、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珠江学院、华磐公司参加了开庭审理。
庭审中,鑫蜀公司指出,原审第三人递交给被上诉人申请变更的相关资料中,有一份《资产评估委托方及资产占用方相关情况说明》(以下简称《情况说明》)。
该《情况说明》被夹在广州广诚评估公司对鑫蜀公司出资的3栋楼219套房产依法评估后出具的穗广城评报字(2007)第07021号《鑫蜀公司资产评估报告》中。
该《情况说明》的内容是虚假的,加盖的公章是伪造的,经司法鉴定,与在工商机关备案的公章不是同一枚公章,“我们原来的《资产评估报告》中,根本没有这份所谓的《情况说明》”。
相关资料显示,该《情况说明》中提到的26个房地产证号,就是增城市人民法院拍卖的、买受人为华磐公司的那26个房地产证号,房间数量为100套。
广增会审字(2011)第0585号《珠江学院清算专项审计报告》
广东省高院经审理认为,《民办教育促进法》第54条规定:“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该规定中的财务清算,应当是指对举办者所举办的民办学校财产、债权、债务等进行的全面清理和核算。本案中,珠江学院是由鑫蜀公司和温智洺于2007年共同出资举办。鑫蜀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温智洺于2011年向广东省教育厅申请将珠江学院的举办者之一鑫蜀公司变更为华磐公司。但其申请变更时提交的广增会审字(2011)第0585号《珠江学院清算专项审计报告》,仅是对鑫蜀公司单方的入股情况、目前状况进行的审核,而未对双方共同投资举办的珠江学院的财产、债权、债务等进行全面清理和核算,不符合上述规定要求。广东省教育厅在核准变更珠江学院举办者时,对相关财务清算情况未尽到审慎审查义务,其作出涉案粤教规函(2014)35号同意变更函的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依法应当确认违法并予以撤销。鑫蜀公司关于撤销广东省教育厅涉案行政许可的诉讼请求理由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但鑫蜀公司关于恢复其作为珠江学院举办者和出资人身份的诉求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本院不予审查。
2016年6月20日,广东省高院作出终审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广州市中院(2014)穗中法行初字第334号行政判决;撤销广东省教育厅于2014年2月8日作出的《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同意广州珠江职业技术学院举办者变更的函》(粤教规函﹝2014﹞35号);驳回鑫蜀公司其他诉求。
广东省教育厅拒不履行生效判决
广东省高院的行政判决书送达以后,广东省教育厅一直未依法履行该生效判决。
7月22日,鑫蜀公司清算组致函教育厅,表示对教育厅的行政诉讼是迫于无奈,“主要是珠江学院、温智洺、华磐公司向贵厅提交了大量的伪造的文件、编造太多事实理由误导了贵厅主管部门作出了错误撤销我司珠(江学)院举办人的行政许可”,考虑到公司营业执照已被吊销,以及与温智洺不可调和的矛盾,特提出向广东省教育厅推荐一个具有管理水平、经济实力更加雄厚的公司继任其珠江学院举办者。
广东省教育厅未作出相应的履行生效判决的举动。
10月12日,鑫蜀公司清算组第二次致函广东省教育厅: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是每个公民以至于国家的行政部门必须遵循的法律约束,希望贵厅和经办单位切实重视该案的执行,我们也会坚持并全力配合相关部门协调解决处理好珠江学院一切事宜。非常理智的遵循利用法律途径和行政程序来解决珠江学院的各种纠纷。希望贵厅和各级领导支持执行高院生效的终审判决,尽快作出解决珠江学院举办者的可行方案。我公司股东任某某、陈铭以股东身份注册了一家公司,我们将提供资料给贵厅作为参考。
两次正式向教育厅领导、主管领导提交请求解决的书面报告后,未得到正式答复。
10月24日,鑫蜀公司清算组第三次致函广东省教育厅: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行政机关是实施法律法规的重要主体,要带头严格执法,依法全面履行职能。推进严格执法,重点是解决……不作为、乱作为等突出问题。具体到落实珠江学院行政许可纠纷一案上,因教育厅为该案的直接关联单位和珠江学院的主管单位,没有理由进行推脱和拖延不办,更不能一句让我方与珠江学院现任董事长温智洺自己协商、“我们将进行申诉”等话语予以打发,这于情于理,于党纪国法均相悖甚远。建议由厅里出面召集温智洺进行协商,或者由厅里指定我们注册的新公司或者和公司相关人员(公司的合作单位)进入珠江学院开展相应的工作,以便及时履行省高院判决、维护法律权威和教育厅的公正公平形象。请研究并回复。
广东省教育厅还是一直未予回复。
2016年12月21日,《法律与生活》杂志社记者前往广东省教育厅采访,并递交了包括“何时依法撤销变更函”、“不依法撤销违法的变更函是否在客观上纵容了违法”等问题在内的采访提纲,截至2017年1月4日《法律与生活》杂志社记者发稿时,一直未收到其书面答复。
元旦前,广州市中院以无执行内容为由不接收鑫蜀公司递交的执行申请书。2017年1月4日,鑫蜀公司向广东省高院递交执行申请书,请求对广东省教育厅予以强制执行,“广东省教育厅发文给珠江学院、鑫蜀公司清算组、华磐公司、温智洺以及省政府等有关部门,告知依据生效判决,对原变更函予以撤销,就是执行内容。之后,再理顺各方关系。这怎么能叫生效判决无执行内容呢?”陈铭说。
广东省教育厅能否自觉履行生效判决?法院最终能否接受鑫蜀公司的执行申请?
(原标题:广东教育厅被指老赖拒不履行判决)
《法律与生活》杂志社记者 盛学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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