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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院院士:霾造成的危害可将其定义为气象灾害

2016年12月18日 06:13:34  来源:中国经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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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标题:中国工程院院士:霾是气象灾害

  近期,关于将霾写入《北京市气象灾害防治条例(草案)》引起了有关部门和社会关注。中国工程院院士徐祥德认为,霾虽是气象现象,但据其造成的危害已可定义为气象灾害的一种。

  气象灾害是由气象因素在特定孕灾环境中作用于承灾体所形成的灾害。气象灾害由气象因素、孕灾环境、承灾体三方面构成。天气现象如风雨、雪霜、雾霾等,它们是灾害的触发因素;孕灾环境主要指经纬度、地形地貌等;承灾体主要指人和人造设施,三者共同作用才构成气象灾害。风雨、雪霜、雾霾等天气现象不能等同于气象灾害本身。

  徐祥德认为,《北京市气象灾害防治条例(草案)》依据《气象法》和国务院制定出台的《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的有关规定,将气象灾害种类定为暴雨、暴雪、寒潮、大风、沙尘暴、低温、高温、干旱、雷电、冰雹、霜冻、大雾和霾等造成人身财产、社会功能、生态环境等损害的严重事件,是科学合理的。

  霾作为一种气象现象、气象灾害,有历史渊源、国际和法律政策的认可。从历史上来看,我国气象文献类书籍都有对霾观测、预报的记载,如解放前中央研究院气象研究所出版的《测候须知》(1929年)、《气象测推》(1947年)等、以及解放后《气象观测暂行规范》(1954年)等专业规范、文献中都对霾的定义和标准等进行了记载。从国际上来看,世界气象组织(WMO)和各国和地区气象机构都将霾列入天气现象。从法律政策上来看,国务院《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二十二中大雾、霾等提出明确防御或防止措施。

  然而,不少人担心,将霾列入气象灾害是否会出现《北京市气象灾害防治条例(草案)》与《大气污染防治法》有关条款内容不一致的情况。徐祥德认为两者之间既不矛盾、也不冲突。霾的发生发展既有自然因素,也有人为排放污染物的影响,自然因素是内因,人为影响是外因,相互影响、互为作用,人为影响加剧了霾的危害与影响,并形成重污染天气。霾与重污染天气既有内在的必然联系,也有外在的实质性差别,不能简单地混为一谈。

  徐祥德表示,当前“重污染天气”是霾的特例或者人为影响加剧的结果,是在具备霾产生的气象条件下,大气污染物浓度达到一定程度,人为影响已转化为主要因素,突出强调的是污染,对大气环境、空气质量和人民健康造成严重影响。这也是《大气污染防治法》重点规范的内容。《北京市气象灾害防治条例(草案)》依据《气象法》和《气象灾害防御条例》以及国家相关标准,主要从气象角度规定“市和区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机构按照职责向社会统一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为此,“重污染天气”的预警发出应当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五条中规定实施,霾的监测预报预警也应当按照《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实施,两者之间既不矛盾、也不冲突,而且是相一致的。

  徐祥德认为,将霾写入条例,有利于提升城市防灾减灾能力,强化全社会的防灾减灾意识,健全北京市防灾减灾体系,提升应急处置和城市治理能力。

  “《北京市气象灾害防治条例(草案)》不是给某一个部门立法,而是结合北京实际情况制定的综合性防灾减灾地方性法规,隐患治理主体责任在政府。” 徐祥德说。将霾列入气象灾害范畴,不改变“政府统筹、部门各负其责”现有治理的工作格局,既有利于政府统筹,形成部门预报与治理合力,也有利于京津冀立法协同,做好与津、冀两地现有立法的对接,形成区域联防联控合力,提高人们对霾的重视,提醒人们加强个人的预防。

  据了解,北京市将霾作为气象灾害立法并非全国首例,京津冀及周边六省市中,天津、河北、河南均将霾写入气象灾害立法。目前全国天津、广东、浙江等25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设区的市人大或政府,在制定地方性法规或政府规章中,将霾列入气象灾害调整的范畴。(中国经济网记者 杜芳)

[责任编辑:尹赛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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