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华时报讯为充分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鼓励各地从实际出发干事创业,推动形成主动作为、竞相发展的良好局面,日前,《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真抓实干成效明显地方加大激励支持力度的通知》发布(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指出,根据每年国务院大督查和日常督查情况,对落实有关重大政策措施真抓实干、取得明显成效的地方,采取相应措施予以激励支持。
此前,国务院曾出台过6条激励措施,此次出台的四个方面24项激励措施,进一步丰富了激励手段,对受表扬地区不仅在项目、资金、土地统筹安排等方面予以奖励,还在改革试点、项目布局、融资发债等方面进一步加大政策倾斜和支持。同时,激励范围进一步扩大,统筹考虑东中西部地区经济发展差异,更多向基层市县倾斜。
今年初,国务院根据第二次大督查情况,对落实有关政策措施成效较明显的20个市(州)、20个县(市、区)予以通报表扬,从项目、资金、土地等方面采取6条措施予以激励,充分发挥先进典型示范带动作用,在各地产生良好反响。
《通知》要求,各有关部门要抓紧制定组织实施激励措施的具体办法,于2016年11月30日前报送国务院办公厅。从2017年起,各有关部门于每年1月31日前,根据上一年度工作成效,结合本部门日常督查情况和国务院大督查、相关专项督查情况,提出拟予激励支持的地方名单,报送国务院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将统筹组织开展相关表扬激励工作。
《通知》还指出,对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大政策措施成效明显,其典型经验做法受到国务院督查表扬的市(州)、县(市、区),在下一年度国务院组织的有关实地督查中实行“免督查”。专家表示,由部门根据日常督查和专项督查结果提出激励名单,再从各自业务角度对地方实施激励,这意味着激励措施的针对性将进一步增强。同时,《通知》明确每年由国务院办公厅统筹组织开展一次督查表扬和激励工作,有利于保持激励政策的稳定性和延续性,也标志着督查激励长效机制初步建立。
国务院办公厅有关负责人表示,对督查中发现的不作为慢作为等庸政懒政怠政现象严肃问责,对落实有关重大政策措施真抓实干、取得明显成效的地方予以激励,充分体现了鼓励有作为、整肃不作为的鲜明导向,有助于推进形成真抓实干、开拓进取的良性机制。
>>重点
1、推动改革
金融秩序好省区市加大再贷款等支持
着眼于推动改革的激励措施。如《通知》指出,对推动工商注册制度便利化工作及时到位、落实事中事后监管等相关政策措施社会反映好的市(州)、县(市、区),优先纳入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相关试点,推动降低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对营造诚实守信金融生态环境、维护良好金融秩序的省(区、市),支持该省(区、市)或其辖内地区开展金融改革创新先行先试,在同等条件下对其申报金融改革试验区等方面给予重点考虑和支持,在相关领域加大再贷款、再贴现的支持力度,鼓励符合条件的全国性股份制银行在上述地区开设分支机构,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双创”公司债券、绿色公司债券等金融创新产品。
2、鼓励发展
推广PPP效果明显中央专项补助优先
鼓励促进发展的激励措施。对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效果明显、社会资本参与度高的市(州)、县(市、区),在安排以奖代补资金、中央预算内投资PPP前期工作专项补助时优先支持,推进其行政区域内PPP工作,鼓励地方增加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供给。对促进社会投资健康发展、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等工作成效明显的市(州),在两年之内对其行政区域内企业申请企业债券实行“直通车”机制(企业直接向国家发展改革委申报,不需省级发展改革部门转报),鼓励地方加大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力度,发挥企业债券促投资、稳增长的积极作用。
3、支持创新
自主创新成效明显省高新区升国家级
支持推进创新和转型升级的激励措施。对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进自主创新和发展高新技术产业成效明显的省(区、市),优先支持其行政区域内1家符合条件的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或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扩区或调整区位,优先支持其行政区域内1家符合条件且发展基础较好的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升级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对在推动双创政策落地、扶持双创支撑平台、构建双创发展生态等方面大胆探索、勇于尝试、成效明显的省(区、市),优先支持建设双创示范基地,在中央预算内投资安排方面予以倾斜,鼓励地方加快发展新经济、培育发展新动能、打造新引擎。
4、改善民生
大气治理改善明显将获中央财政奖励
鼓励保障和改善民生的激励措施。如对在扶贫开发工作成效考核中认定为完成年度计划、减贫成效显著的省(区、市),在分配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时给予一定奖励。对易地扶贫搬迁工作积极主动、成效明显的省(区、市),通过易地扶贫搬迁中央预算内投资给予奖励或倾斜支持,用于搬迁安置区相关建设。对棚户区改造、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积极主动、成效明显的省(区、市),在安排中央补助及配套基础建设有关资金时,给予适当奖励或倾斜支持。对环境治理工程项目推进快,重点区域大气、重点流域水环境质量明显改善的市(州),中央财政年度污染防治有关专项资金下达相关省(区、市)后,由省(区、市)给予相应奖励。
[责任编辑:郭碧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