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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对职务犯罪等三类罪犯在减刑方面做从严规定

2016年11月15日 13:30:35  来源:中国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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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对职务犯罪等三类罪犯在减刑方面做从严规定

  中新网11月15日电 最高法审监庭庭长夏道虎今日表示,对中央政法委严格规范减刑、假释的规定中涉及的三类罪犯,就是职务犯罪的罪犯,金融犯罪的罪犯,黑社会组织犯罪的罪犯,在实体条件上从减刑的起始时间、间隔时间、减刑幅度方面都做了从严的规定。对刑罚规定的重刑犯,我们也相应做了从严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今日举行发布会,介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主要内容。有记者问:“我们看到新出来的《规定》比较严,而且修改也比较大,特别是第一条,规定减刑、假释是激励罪犯改造的刑罚制度,对于民众来讲是不是新的规定整体来说要比以往所有的规定、意见都要更严格一些?”

  夏道虎表示,这次司法解释的修改充分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依法该严的我们做了从严的规定,对那些依法可以从宽的我们也做了从宽的规定。从严,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一是对中央政法委严格规范减刑、假释的规定中涉及的三类罪犯,就是职务犯罪的罪犯,金融犯罪的罪犯,黑社会组织犯罪的罪犯,在实体条件上从减刑的起始时间、间隔时间、减刑幅度方面都做了从严的规定。这样规定就是要从实体上来解决过去部分“有钱人”、“有权人”减刑过快,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比例更高,实际执行刑罚偏短的问题,我们从制度上予以规范,把它从严体现出来。

  二是对刑罚规定的重刑犯。主要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的罪犯、暴力恐怖活动罪犯、严重暴力犯罪罪犯,以及毒品犯罪集团的首犯、再犯等等,应该从严的,主观恶性大的,需要更长时间来改造才能收到更好效果的这类罪犯,我们也相应做了从严的规定,该严就得从严。有些不能假释的,我们也重申了法律规定,对一些重刑犯是不能假释的,这些执行都要贯彻落实。

  另一方面体现了“宽”的一面。这方面的规定主要是体现在对那些未成年罪犯、老年罪犯、患病罪犯、残疾罪犯,我们在减刑标准上和假释适用上依法适当从宽掌握,比如对年满80周岁、身患疾病或者生活难以自理,没有再犯危险的罪犯,我们从两方面从宽:一是他既符合减刑条件又符合假释条件的,我们优先适用假释,对不符合假释条件的,我们在减刑上也依法从宽掌握,这体现了在刑罚执行中的人道主义,也有利于这些罪犯积极改造、回归社会,调动他们改造积极性。

[责任编辑:郭碧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