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司法部、中央综治办、民政部、财政部四部门联合制定下发《关于社会组织参与帮教刑满释放人员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鼓励、引导和支持社会组织参与帮教刑满释放人员工作。
《意见》指出,鼓励、引导和支持社会组织参与帮教刑满释放人员有利于充分体现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弘扬社会互助和志愿服务精神,增进社会成员团结友爱;有利于促进政府职能转变,激发社会活力,创新社会服务供给方式;有利于推进帮教工作社会化、多元化和专业化,提高帮教工作针对性和实效性。社会组织参与帮教刑满释放人员工作是平安中国建设的重要内容,是创新社会治理的重要举措,对于推进安置帮教工作创新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意见》要求,司法行政部门要会同民政等部门,认真研究制定社会组织参与帮教工作规划,明确目标任务和参与帮教的方式、途径,依法有序引导社会组织参与帮教刑满释放人员工作。健全完善社会组织参与帮教刑满释放人员工作的相关政策保障措施,提升社会组织帮教服务能力。统筹利用现有的公共服务资源,在场地、设施、信息等方面为社会组织参与帮教工作提供便利。财政部门要会同民政等相关部门,依据政府购买服务相关规定,将属于政府职责范围、适合市场化方式提供、社会力量能够承担的刑满释放人员帮教服务,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参与帮教工作的社会组织符合规定条件的,依法享受相应的税收、信贷等优惠政策。
《意见》明确,社会组织可以从以下六个方面发挥参与帮教工作的积极作用:一是通过司法行政部门了解掌握刑满释放人员基本信息、改造表现、家庭状况等情况,有针对性地制定帮教方案,做好帮教准备工作。二是采取多种方式,对刑满释放人员开展遵纪守法、社会公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教育,宣讲形势政策。三是开展人际关系指导、社区公益活动等社会适应性教育和训练,开展社会适应性帮扶。四是开展心理预测、心理评估、心理咨询与治疗等心理教育工作,帮助刑满释放人员走出阴影,培养健全正常的人格。五是向符合社会救助条件的刑满释放人员介绍社会救助相关政策和申请的条件、程序等,协助“三无”、老弱病残等生活困难的人员,向有关部门提出社会救助申请。社会组织可以协助有关部门,为符合条件的刑满释放人员提供法律援助;可以通过动员爱心人士、慈善机构开展爱心捐赠等方式,为生活困难的刑满释放人员提供帮扶。六是向就业困难且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刑满释放人员及其家属,推荐就业岗位和职业技能培训,帮助他们按规定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相关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协助办理工商登记,落实税费减免、信贷支持政策等。
《意见》强调,各级司法行政、综治组织、民政、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社会组织参与帮教刑满释放人员工作,在党委、政府的领导下,把社会组织参与帮教刑满释放人员工作作为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推进平安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综治工作(平安建设)考核评价体系。要着力建立健全社会组织参与帮教刑满释放人员的机制和制度,积极稳妥推进社会组织参与帮教刑满释放人员工作。加强调查研究,及时总结推广有益经验做法,注重培育先进典型,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引导激励更多的社会组织参与帮教刑满释放人员,推动刑满释放人员安置帮教工作深入发展。(记者 蔡长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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