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孟亚旭)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信访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下称《办法》)。《办法》提出,对待信访群众态度恶劣、简单粗暴,造成严重后果将追责。
考察干部应听取信访部门意见
《办法》要求,各级领导干部应当阅批群众来信和网上信访,定期接待群众来访,协调处理疑难复杂信访问题。各级党政机关应当将信访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定期听取工作汇报、分析信访形势、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要问题,从人力物力财力上保证信访工作顺利开展;应当将信访工作纳入督查范围,对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信访工作开展和责任落实情况,每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专项督查,并在适当范围内通报督查情况。
根据《办法》,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在预防和处理本地区信访问题中负有主体责任。垂直管理部门负责本系统的信访工作。
国家信访局负责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信访工作情况进行年度考核。各级党政机关应当定期对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信访工作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评的重要参考。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在干部考察工作中,应当听取信访部门意见,了解掌握领导干部履行信访工作职责情况。
对集体访处置不力致事态扩大要追责
《办法》对各级党政机关及其领导干部、工作人员不履行或未能正确履行责任的情形进行了规定,共列举了6项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分别为:
第一,因决策失误、工作失职,损害群众利益,导致信访问题产生,造成严重后果的;第二,未按照规定受理、交办、转送和督办信访事项,或者不执行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严重损害信访群众合法权益的;第三,违反群众纪律,对应当解决的群众合理合法诉求消极应付、推诿扯皮,或者对待信访群众态度恶劣、简单粗暴,损害党群干群关系,造成严重后果的;第四,对发生的集体访或者信访负面舆情处置不力,导致事态扩大,造成不良影响的;第五,对信访部门提出的改进工作、完善政策和给予处分等建议重视不够、落实不力,导致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的;第六,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失职失责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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