贫困是指物质上匮乏及由这种匮乏造成的社会后果,即一个人生活水平未达到社会可接受的最低标准。贫困包括绝对贫困和相对贫困:绝对贫困指人的最低生理需求无法得到满足,基本生活没有保障,不能维持简单再生产;相对贫困指人的基本生理需求得到满足,能够进行简单再生产,但生活水平低于社会公认的标准。
贫困是对人权的直接剥夺。无论是绝对贫困还是相对贫困,都是对人权的限制、是实现人权的障碍;减缓和消除贫困是人权的基本要求。首先,贫困侵犯了人的生命权,所有人权都以人的生存为前提,附着在生命之上。绝对贫困危害了人的生理活动,缩短了生存时间,恶化了人的生存状况,直接损害了人的生命,阻碍了生命权的实现。为了根除对生命权的侵害,必须彻底消除绝对贫困!再者,贫困也直接剥夺了国际人权文书宣布的一些基本人权,如免于饥饿的权利和享受适当生活水准的权利等。联合国大会1948年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第25条规定:“人人有权享受为维持他本人和家属的健康和福利所需的生活水准,包括食物、衣着、住房、医疗和必要的社会服务”。绝对贫困状态下,很难实现免于饥饿的权利。即使摆脱了绝对贫困,在相对贫困状态下,也不容易实现“享受适当生活水准的权利”。
减缓和消除贫困是最基本的人权。贫困剥夺了人应有的价值,贬低了人类尊严,限制了人的自由,排斥了穷人的政治参与,全面阻碍了人权的实现。在贫困状态下很难使人权获得保障。消除贫困,让每个人都有饭吃、有衣穿、有房住、有学上,是应优先解决的人权问题。减缓和消除贫困本身就是人权保障的重要内容,同时也是实现其他人权的前提和条件。因此,减缓和消除贫困具有重要人权意义。
改革开放以来,在经济高速增长的背景下,中国政府投入巨额资金,采取有效措施,努力消除农村贫困,帮助7亿多农村贫困人口摆脱贫困,极大地改善了中国农村的贫困面貌。通过连续多年的扶贫开发,贫困地区的基础设施得到全面改造,群众的生产生活条件明显改善,贫困人口的收入显著增加,教育、医疗水平大幅提高。这是最扎实的人权进步!中国政府目前正在实施全国性的脱贫攻坚行动,计划到2020年使5500多万农村贫困人口全部脱贫。这将极大地推动中国人权发展。(李云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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