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报讯 9月27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上,审议了《安徽省信息化条例(草案修改二稿)》。条例对倒卖个人信息行为作出明确规定,最高罚款50万。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不实信息,个人有权要求“删帖”
条例规定:“国家机关应当遵循一个数据一个来源和谁采集、谁更新、谁负责的原则,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信息资源采集、维护、更新、管理工作,依照相关规定实行共享,避免多头重复采集。其他单位和个人采集信息,应当征得被采集人同意,并说明信息的使用目的、方式和范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获取、披露、出售所采集的信息,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将获取的信息提供给他人。”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要求采集、使用其信息的单位和个人更正、删除与其相关的不实信息。
倒卖个人信息,最高罚款50万
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的单位以及其他掌握公众信息的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防止信息的丢失、泄露、损毁和篡改。而非法获取、披露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向他人提供所获取信息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又讯(星级记者 俞宝强) 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上,审议了《安徽省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条例(草案修改稿)》。 条例修改稿加大了对饮用水水源环境违法行为的治理力度,修改了饮用水源准保护区内禁止行为,增加了毁林开荒、设置排污口等禁止行为。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准保护区内施用高毒、高残留农药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2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责任编辑:郭碧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