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三十一条新增了关于中止和恢复党员权利的规定。为准确理解和适用该条规定,我们结合工作实践进行了认真研究,形成以下几点认识,供大家参考。
一、中止党员权利的含义和范围
中止党员权利,是指党组织对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依法逮捕的党员,在不具备及时作出党纪处分决定的情况下,作出暂停其行使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党员权利的决定。
党章规定党员有八项权利,其中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较为重要的政治权利,中止党员权利一般是中止这三项权利;在确有必要的情况下,参加会议、阅读文件等其他党员权利,也可纳入中止党员权利的范围,并在中止党员权利的决定中予以明确;但党员的申辩权、申诉和控告权,应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充分保障。
需要注意的是,中止党员权利不影响党员义务的履行,被中止相关权利的党员,仍需履行《中国共产党章程》所规定的党员义务。
二、中止党员权利的适用条件
中止党员权利必须以党员被依法逮捕为前提,主要适用于三种情况:一是司法机关查办的党员涉嫌犯罪案件,该党员被司法机关依法逮捕后,若不具备及时作出党纪处分决定的条件,则党组织应根据相关司法文书,决定中止其党员权利;二是纪检机关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刑法规定的行为涉嫌犯罪的, 一般应当按照纪法分开、纪在法前的原则,在移送司法机关前先行作出党纪处分;特殊情况下,如案情疑难、复杂,对事实证据、行为性质的认定把握困难或者有重大争议,难以作出党纪处分决定的,可将该案件先行移送司法机关,并在该党员被司法机关依法逮捕后,由党组织决定中止其党员权利;三是纪检机关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刑法规定的行为涉嫌犯罪的,根据《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先行给予其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并将其移送司法机关后,该党员被司法机关依法逮捕的,党组织也应决定中止其党员权利。
需要注意的是,中止党员权利仅适用于党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依法逮捕的情况,不适用于党员被司法机关采取拘传、拘留、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其他刑事强制措施的情况。
[责任编辑:郭碧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