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昨天从最高法获悉,为确保暂予监外执行工作依法规范开展,最高法近日下发通知,公布了《罪犯生活不能自理鉴别标准》(以下简称《标准》),其中明确,年龄六十五周岁以上的罪犯,在进食、大小便、穿衣洗漱、行动(翻身、自主行动)四项中,有一项大部分不能自主完成,属于生活不能自理。其中,明确规定了进食、大小便行为的过程等。至此,我国罪犯暂予监外执行组织诊断的规范体系基本形成。
焦点释疑
为何出台“不能自理的标准”?
“权钱”罪犯相关质疑渐多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规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以及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最高法司法行政装备
管理局局长王少南说,近年来,在刑罚强制措施变更执行过程中出现了一些问题,尤其是在职务犯罪、金融犯罪、涉黑犯罪等类型犯罪中,“有权”、“有钱”的罪犯或者在交付执行前即获准监外执行,或者在服刑后减刑快、实际服刑
时间短以及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比例高,引起社会关注和对司法公正的质疑。要解决暂予监外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必须制定以程序和标准为核心的规范文件,严格把握标准,依法依规开展暂予监外执行组织诊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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