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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惩治颠覆国家政权犯罪 切实维护国家安全

2016年08月05日 14:16:28  来源:人民网-法治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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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通过依法公开审理,认定翟岩民、胡石根、周世锋、勾洪国颠覆国家政权的犯罪事实成立,分别判处四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有期徒刑七年和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上述案件宣判后,主流舆论对法院的依法审判活动及判决结果是赞赏的,人民群众普遍支持依法打击颠覆国家政权的犯罪行为。但是也存在一些杂音,尤其是少数境外媒体妄称案件秘密审理存在暗箱操作、审判是借机对“维权”律师施压等问题。我们应该对此高度警惕,并从理论上和认识上对以下几个相关问题予以厘清。

  一、被告人行为符合颠覆国家政权罪构成要件

  《刑法》第105条规定,组织、策划、实施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构成颠覆国家政权罪。该罪属于《刑法》分则第一章所规定的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的范畴。周世锋等人的行为符合颠覆国家政权罪的构成要件。

  第一,周世锋、胡石根、翟岩民、勾洪国等人主观上有颠覆国家政权的故意。上述四人长期受反华势力渗透影响,接受了“颜色革命”等理念,逐渐形成了推翻国家现行政治制度的思想,产生颠覆国家政权的目的。例如,2014年3月,翟岩民在颠覆国家政权主观故意支配下,作为现场协调人,组织他人在建三江非法聚集滋事。事后,翟岩民捏造事实造谣诽谤,抹黑政府形象,并鼓吹违法人员为“反独裁反暴政追求民主宪政义士”,挑起一些不明真相的人对国家政权机关的仇视,意图通过颜色革命,推翻国家政权。翟岩民、胡石根作为访民代表、非法宗教人员代表,与不法律师周世锋、网络推手吴淦等相互勾连,具有通过组织访民炒作热点案件,利用舆论挑起一些不明真相的人仇视政府等方式,实施颠覆国家政权的主观故意。

  第二,周世锋、胡石根、翟岩民、勾洪国等人客观上实施了颠覆国家政权的犯罪行为。周世锋等人既有通过互联网尤其是境外媒体发表颠覆国家政权言论的行为,也有多种形式的颠覆国家政权的实际行动。周世锋、胡石根、翟岩民、勾洪国等人在颠覆国家政权故意支配下,组织访民通过聚集滋事、拉横幅、网络炒作等方式炒作热点案件和事件,攻击国家法律制度,混淆视听,利用舆论挑起不明真相的一些人仇视政府,再联系“民运圈”、“死磕派”、“律师圈”、“访民圈”等可以整合的力量,来壮大所谓的“公民力量”,形成合力,达到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目的。翟岩民、胡石根等人通过组织、指挥、利用非法上访人员,勾结一些具有颠覆国家政权目的的非法宗教活动人员、不法律师等,通过在公共场所非法聚集滋事、炒作热点案件和社会事件、攻击国家司法体制、制造舆论煽动仇视国家政权、参加策划颠覆国家政权的聚会活动等方式,实施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犯罪活动,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更有甚者,他们的活动得到了境外反华势力、组织的资助和支持,具有与境外反华势力勾结共同实施颠覆国家政权的行为特点。例如,北京锋锐律师事务所的律师王宇在采访中披露了境外机构出钱组织她们到英国、瑞士、泰国等国家和地区接受实施颠覆国家政权犯罪的培训,内容和手段甚至具体到反侦查的技术。这充分证明了他们不仅仅是“小打小闹”的挑动反政府舆论和行为的“小动作”,而是颠覆社会主义制度和国家政权的“大动作”。

  第三,周世锋、胡石根、翟岩民、勾洪国等人的行为足以引起导致国家政权颠覆的危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属于危险犯,即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造成危害国家安全的抽象危险或者具体危险,易言之,行为人只要实施了足以造成颠覆政府的危险即构成犯罪,并不以实际造成颠覆国家政权的后果为条件。上述被告人所采取的行动具有相当的危险性,且具有一定的隐蔽性和欺骗性。所谓隐蔽性是指采取地下活动,组织非法聚会等形式扩充人员,宣传推翻政府的思想并进行培训。欺骗性表现为以北京锋锐律师事务所为平台,以“维权”、“律师代理”等貌似合理合法的形式,通过国际互联网、博客、微信群等宣传工具,恶意炒作敏感案件或事件,混淆视听,欺骗不明真相的公众,借此达到扩大对司法机关和政府的负面影响、引起仇视政府的情绪和舆论的目的。从周世锋等人组织、策划和实施的行为所产生的严重社会危害性,尤其是从其与境外反华势力勾结的事实来看,已经产生了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现实危险。

  二、依法公开审理体现国家法治自信和制度自信

  颠覆国家政权犯罪的审判虽然敏感,但是只要依法、公开审理,公正适用法律,就能通过公正司法程序彰显我们国家的法治自信和制度自信,境外反华势力制造的谣言也就会不攻自破。在上述案件的审理中,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严格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依法组成合议庭并公开开庭审理,充分保障了4名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各项诉讼权利。开庭前,法庭召集庭前会议,就审判有关问题听取了控辩双方意见,组织控辩双方进行庭前证据展示。在案件侦查、起诉和审判过程中,司法机关充分保障了各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各项诉讼权利。在公开庭审中,公诉机关指控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和证据,经过严格的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对所有证据均进行了庭审质证,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均发表了充分的辩护意见。通过庭审举证、质证,法庭将证明4名被告人实施颠覆国家政权犯罪的证据毫无隐瞒地向社会公开,这对国外反华势力所制造的秘密审判、暗箱操作等谣言是非常有力的反击。

  依照法定程序公开审理,体现司法公开。在上述案件的庭审中,不但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法学学者、执业律师、群众代表,还有中外媒体记者旁听。为了更大范围实现庭审公开,司法机关采用多种途径扩大信息传播范围,并且为新闻媒体记者及时全面获取庭审信息创造便利条件。有资料显示,天津市第二中院官方微博对庭审进行全程图文播报,还专门设置了可容纳百人的媒体接待中心,大屏幕可供外媒记者观看庭审实录。所有这些公开形式,都是信息化条件下公开审理的新样态,拓宽了社会公众和媒体了解庭审信息的途径,最大程度地实现庭审公开。至于国内少数舆论及一些西方国家和媒体以“家属没有参加庭审”为由,将上述案件的审判说成是“秘密审判”,其明显的逻辑错误是把被告人家属到庭旁听当成是公开审理的充分必要条件,将家属未参与旁听等同于秘密审判,以实现对庭审程序“阴暗化”和“政治化”的险恶用心昭然若揭。当阳光照进法庭,公开而透明的庭审过程,充分表明了国家对于公然挑战社会主义制度和国家安全的犯罪行为,无论是否有境外势力插手和干涉,都会依照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开、公正进行处理的鲜明立场。

  三、正确认识依法维权与以“维权”为幌子的颠覆国家政权犯罪

  某些境外媒体攻击中国惩治颠覆国家政权犯罪是借此打压“维权”律师,以达到丑化中国政府,挑起不明真相的人对社会主义制度的仇恨。2011年以来,北京锋锐律师事务所前主任周世锋以该所为平台,纠集少数“死磕”律师和一些没有律师执业资格的人员,专门选择热点案件、事件进行炒作,以“维权”为幌子,借助敏感案件的所谓维权代理,采用鼓动职业访民等别有用心的人,在人民法院门前冲闯警戒线,拉横幅滋事,引起舆论混乱并通过境外媒体恶意炒作,挑起不明真相的一些人对政府的仇视。他们的真实目的并不是维权和维护司法公正,北京锋锐律师事务所及所谓的“维权律师”不是、也不能代表所有的律师事务所及依法进行执业活动的律师。因为他们是我国现行政治体制的对抗者和法律秩序的公然挑战者!他们的真正目的,是借助炒作所代理的案件引起民众对司法不公的情绪以制造事端,引发大规模对抗,制造大规模冲突,把国家搞乱。因此,依法惩治周世锋等人的犯罪行为,并不是少数人诬称的“打压合法执业的律师事务所及律师”。

  同时,我们需要正确认识言论自由和颠覆国家政权犯罪的界限。如果仅有某种不同的政治见解甚至是政治偏见,而没有实施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是不构成颠覆国家政权犯罪的。本案中,四名被告人不仅公然散布颠覆政府的言论,而且通过各种形式实施颠覆国家政权的行为。例如,胡石根多次在非法聚会时宣讲,通过“劳工”维权壮大“公民”力量,挑起、激化民众与政府之间的矛盾和对抗,为国际反华势力的介入提供借口。由此可见,胡石根等人搞非法宗教活动,进行非法聚会并不是单纯表达不同的政治见解,而是制定颠覆国家政权的策略、步骤并付诸实施,通过与境外反华势力勾结,推动“工人运动”、“学生运动”,实现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目的。因此,我们要清楚地认识周世锋、胡石根、翟岩民、勾洪国等人以“维权”、“维权律师”等名义实施颠覆国家政权行为的本质,不受西方一些势力的蛊惑及煽动,自觉抵制所谓的“推墙运动”,让那些企图挑起“颜色革命”搞乱中国的图谋难以得逞。(作者为西北政法大学校长、教授)

  (责编:赵恩泽、肖红)

[责任编辑:王怡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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