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粮库开发办主任索贿64万获刑)
此案经历生效后申诉、再审以及发回重审最终改判11年
北京市西北郊粮食仓库开发办公室原主任许继仁,被控在本单位与城建公司合作建房过程中,仅支付6.9万余元就买下价值共计101万余元的两套住房。此案历经判决生效后的申诉、最高法指令北京市高院再审以及发回重审,后一审认定许继仁受贿只涉及一套房屋,金额为64万余元,其刑期也由原来的13年改为11年。北京晨报记者昨天获悉,后许继仁上诉要求改判无罪,市高院终审维持原判。此案距第一次判决,至今已有7年半之久。
指控花6.9万买下两套房
今年62岁的许继仁原为西直门粮食仓库基建科科长。1996年10月,北京市西北郊粮食仓库成立,他调任开发办公室主任,并代表粮库具体负责与北京城市建设工程开发公司合作开发建房的事项。
根据检方指控,1999年2月至2002年11月,在城建公司为粮食仓库职工解决拆迁用房的过程中,许继仁向城建公司索要一套位于海淀区、面积为81平方米的住房,市值为37万余元。此后他使用工龄折算房款,以儿子的名义与城建公司签订购房合同,只支付6.9万余元就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
2000年9月,许继仁又找到城建公司负责人,提出用其大舅哥贾某的房,以提前拆迁的名义换一套150余平方米的住房,价值64万余元,城建公司领导同意了。
2005年6月,司法机关就许继仁及其亲属多套住房情况展开调查后,许继仁向城建公司补交了两套住房的剩余房款共计94万余元。2007年7月23日,许继仁被抓获。
受审辩称市场行为
受审时,许继仁始终不认罪,称其低价买房以及换房都是正常的市场行为,且已补交房款。
然而城建公司经理刘某曾作证,城建公司与贾某签订的提前拆迁安置协议是许继仁来谈的,对方称自己想弄一套大点的,后经商量看上了刘家窑的房子,“他说不能白给,就提出用大舅哥贾某的房,以提前拆迁的名义来换并起草了协议”。
刘某说,他认为贾某西直门的房子太小,最多价值25万元,但许继仁表示反正不是以自己的名义。在粮库拆迁中,以提前拆迁名义换房的只有这一户,“许继仁是占了便宜,他是西直门粮库代表,起上传下达作用,位置特殊,得罪不起,这样以后办事能顺利点。”
贾某则称,他从未见过与城建公司签的提前拆迁安置协议,刘家窑的住房也不是他的,许继仁未与他谈过这套房子的事。
重审一审改判11年
据悉,此案历经判决生效后的申诉、最高法指令北京市高院再审以及发回重审,市一中院重审后认为,许继仁利用职务便利,受贿数额64万余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但指控许继仁以为粮食仓库的职工解决住房为名,向城建公司索要住房,经使用许继仁夫妇工龄折算房款后取得海淀区价值37万余元的住房一套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未达到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法院不予认定。鉴于许继仁案发前已将赃款退还,可从轻处罚。最终,一审以受贿罪判处许继仁有期徒刑11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5万元。
上诉要求改判无罪
随后,许继仁又上诉要求改判无罪。许继仁的辩护人指出,一审认定许继仁受贿且索贿刘家窑房款64万余元没有确实充分的证据,不构成犯罪。此外,一审虽认定许继仁购买海淀区的住房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但明显的无罪证据没有被采信,以“事实不清、证据未达到确实充分的标准”为理由认定不构成犯罪不当,请求改判无罪。
市高院认为,综合全案证据能够证实许继仁索要刘家窑住房的犯罪事实,故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均不予采纳。最终二审维持原判。
案件一波三折
2008年12月
市一中院认定许继仁犯受贿罪判13年没收个人财产15万
上诉
2009年3月
市高院驳回上诉
申诉
2013年10月
最高法指令市高院再审
2014年12月
市高院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2015年12月
市一中院重审后一审改判11年
上诉
2016年6月
二审维持原判
[责任编辑:郭碧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