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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首部民法总则今日提请审议 胎儿也有继承权

2016年06月27日 15:54:57  来源:中国经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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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经济网北京6月27日讯(记者李哲)千呼万唤的民法总则(草案)于今日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据悉,作为民事领域的根本大法,编纂“民法典”是几代立法人的心愿。十八届四中全会之后,我国再次拉开了编纂民法典工作的大幕,将对对现行民事法律规范进行系统、全面的整合。

  “民法典是民族精神、时代精神的立法表达。”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李适时说,民法规范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与人民群众关系极其密切。通过编纂民法典,健全民事法律秩序,加强对民事主体合法权益的保护,有利于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具体而言,编纂民法典拟分“两步走”,第一步是制定民法总则,第二步是编纂民法典各分编。今日提请审议的民法总则(草案)分11章,共186条。其中多项条款对现行法律作出了重大调整。

  增加了保护胎儿利益的规定。为了保护胎儿的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权利,有必要在需要对胎儿利益进行保护时,赋予胎儿一定的民事权利能力。据此,草案第十六条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的保护,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出生时未存活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年龄从十周岁下调至六周岁。“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生活教育水平的提高,未成年人生理心理的成熟程度和认知能力都有所提高,适当降低年龄有利于其从事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更好地尊重这一部分未成年人的自主意识,保护其合法权益。”李适时说,这一调整也与我国义务教育法关于年满六周岁的儿童须接受义务教育的规定相呼应,实践中易于掌握、执行。

  扩大被监护人范围。草案将智力障碍者以及因疾病等原因丧失或者部分丧失辨识认知能力的成年人也纳入被监护人范围,有利于保护其人身财产权益,也有利于应对人口老龄化问题,更好地维护老年人权益。此外,还完善了撤销监护制度。

  法人将分为营利性法人和非营利性法人两类。根据草案规定,营利性法人是以取得利润并分配给其股东或者其他出资人等成员为目的成立的法人,主要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业法人等;非营利性法人是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营利目的成立的法人,非营利性法人不得向其成员或者设立人分配利润。

  网络虚拟财产、数据信息成为法定民事权利。为了适应互联网和大数据时代发展的需要,草案对网络虚拟财产、数据信息等新型民事权利客体作了规定。此外,草案还对继承权、股权等民事权利作了规定,并为其他新型民事权利的保护留出了空间。

  诉讼时效由两年延长至三年。草案将现行二年的一般诉讼时效期间延长为三年,并强调了诉讼时效的法定性。“近年来,社会生活发生深刻变化,交易方式与类型也不断创新,权利义务关系更趋复杂,要求权利人在二年诉讼时效期间内行使权利显得过短,有必要适当延长。”李适时说。

[责任编辑:张晓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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