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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梳理发现:六种“潜规则”背后的真腐败

2016年05月03日 09:04:37  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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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市渝中区检察院近日发布了《2015年惩治和预防职务犯罪年度报告》。报告显示,当前以潜规则为名,受贿、索贿现象仍然不在少数。个别领导干部认为,逢年过节收些礼品、礼金是人之常情,并不为过,最多算是违纪;更有甚者,对于“吃回扣”“拉关系”等认为是市场“潜规则”、是社会普遍现象,难以自律。

  笔者在对该报告进行梳理后,总结出潜规则的6种形式,并邀请检察官进行了点评。

  “我是入股,不是受贿”

  案情简介:某电力公司负控班班长路某,在作为技术负责人参与公司负控终端方面的评标、询价工作过程中,认识了通信器材供应商张某、某设备安装电气班班长赵某。三人合谋承接电力公司的负控终端安装、维护业务,约定由张某提供资金、材料并联系符合资质的企业进行挂靠,赵某负责制作投标文件、预算表等资料并组织人员、机具进行安装施工,路某负责利用职务之便帮助张某承接业务。工程完工后,三人平分利润。2006年至2010年,路某利用担任技术负责人的职务之便,在负控终端安装、维护业务的招投标过程中,顺利帮助张某承接了电力公司的负控终端安装、维护业务。4年间,路某分得利润共计40余万元。

  忏悔:在投标之前,张某因为没有相应的资质投标,提前找到我,希望我能帮助他挂靠的公司中标,并提出让我以合伙入股的形式参与事后分红。在既不出资又不出力就可以获得巨额利润的诱惑下,我自身的信念渐渐动摇,同意了张某的提议。随着时间的推移,我的胆子也越来越大,为了获得更高的利润,竭尽所能帮助张某挂靠的公司中标,直至走上一条不归路。

  检察官说法:以合伙入股开办、投资公司形式受贿是近年来出现的新型受贿犯罪。这种犯罪具有较强的隐蔽性,国家工作人员可以凭借受贿所得持续参与公司的利润分红,因而这种犯罪手段往往被普遍采用。本案中,路某作为国家工作人员,没有任何出资而获得公司利润,属于完全未出资型的干股受贿犯罪,这种犯罪方式带有很大的迷惑性,看似合作经营,实际上却是以权力出资,是不折不扣的受贿行为。

[责任编辑:郭碧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