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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疑罪从挂”案件受害人可获国家赔偿

2016年01月08日 06:51:50  来源: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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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疑罪从挂”案件:对查无实据的疑难案件,先挂起来拖着,对当事人长期不起诉、判刑等案件

  昨日,最高法院和最高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疑罪从挂”案件赔偿请求人有权依法申请国家赔偿获得权利救济。

  明确“疑罪从挂”赔偿具体范围

  近年来,“浙江张氏叔侄案”、“萧山五青年案”、“福清纪委爆炸案”、“呼格吉勒图案”等刑事赔偿案件,受到了社会舆论的广泛关注。新出台的司法解释主要对刑事赔偿的法律适用、规范刑事赔偿处理程序、统一刑事赔偿标准等方面进行细化。

  记者注意到,该司法解释的最大亮点是“疑罪从挂”案件的受害人有权获得国家赔偿。所谓“疑罪从挂”,通俗来说是指被国家权力机关拘留或逮捕,后来一直没起诉、判刑的案件。

  最高法院赔偿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刘合华介绍,当国家机关对公民的人身羁押或者对公民的财产进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在解除、撤销强制措施超过一年未移送起诉、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撤销案件的;或者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后虽未解除、撤销强制措施,但超过一年未移送起诉、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撤销案件的,以及未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或者逮捕措施,国家机关对财产进行查封、扣押的立案后超过两年未移送起诉、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撤销案件的,赔偿请求人有权依法申请国家赔偿获得权利救济。

  刘合华表示,该司法解释的这一规定不仅保障了受害人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而且能充分发挥刑事赔偿制度的倒逼功能,将有效防止权力滥用。

  对个罪超期羁押行为应予以赔偿

  对于侵犯财产权的刑事赔偿问题,在以往的司法实践中,两种情形具有较大争议:一是在没有撤销案件、不起诉或判决无罪的情况下,哪些情形可以纳入国家赔偿法规定的侵犯财产权的审查范围;二是法院作出生效有罪裁决后,对裁决没有处理的财产,刑事赔偿程序中是否有权对相应涉财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赔偿决定。

  对此,该司法解释明确,“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或者逮捕措施,在解除、撤销强制措施或者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未移送起诉、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撤销案件,办案机关未依法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或返还财产的”,“未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或者逮捕措施,立案后超过两年未移送起诉、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撤销案件,办案机关未依法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或返还财产的”,“对生效裁决没有处理的财产,办案机关未依法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或者返还财产的,或者违法进行其他处理的”,纳入刑事赔偿审查范围。

  此外,对于无罪羁押法律未细化情形的赔偿,刘合华表示,根据司法解释,尽管被超期监禁的公民并非完全无罪,但由于其中的部分罪名已经不成立,针对这类具体个罪的超期羁押行为构成无罪羁押,应当予以赔偿。

  据悉,该司法解释自今年1月1日起已开始施行。

  哪些情形可申请赔偿:

  “终止追究刑事责任”

  解除、撤销拘留或者逮捕措施后虽尚未撤销案件、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判决宣告无罪,但是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一)办案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终止侦查的;

  (二)解除、撤销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措施后,办案机关超过一年未移送起诉、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撤销案件的;

  (三)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法定期限届满后,办案机关超过一年未移送起诉、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撤销案件的;

  (四)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超过三十日未作出不起诉决定的;

  (五)人民法院决定按撤诉处理后超过三十日,人民检察院未作出不起诉决定的;

  (六)人民法院准许刑事自诉案件自诉人撤诉的,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对刑事自诉案件按撤诉处理的。

  “侵犯财产权”

  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办案机关未依法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或者返还财产

  (一)赔偿请求人有证据证明财产与尚未终结的刑事案件无关,经审查属实的;

  (二)终止侦查、撤销案件、不起诉、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或者逮捕措施,在解除、撤销强制措施或者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未移送起诉、作出不起诉决定或撤销案件的;

  (四)未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或者逮捕措施,立案后超过两年未移送起诉、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撤销案件的;

  (五)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超过三十日未作出不起诉决定的;

  (六)人民法院决定按撤诉处理后超过三十日,人民检察院未作出不起诉决定的;

  (七)对生效裁决没有处理的财产或者对该财产违法进行其他处理的。

  “违法刑事拘留”

  对公民采取刑事拘留措施后终止追究刑事责任,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违反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采取拘留措施的;

  (二)违反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采取拘留措施的;

  (三)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

  赔偿标准怎么定:

  医疗费赔偿

  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治疗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误工减少收入的赔偿

  根据受害公民的误工时间和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确定,最高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五倍。

  身体伤残的赔偿

  按照国家规定的伤残等级确定公民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视为全部丧失劳动能力,残疾赔偿金幅度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十倍至二十倍;按照国家规定的伤残等级确定公民为五级至十级伤残的,视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五至六级的,残疾赔偿金幅度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五倍至十倍;七至十级的,残疾赔偿金幅度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五倍以下。

  ■ 案例

  无罪被羁押、无罪逮捕、违法扣押、违法刑事拘留……7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共同发布了多起刑事赔偿典型案例,以案说法。

  1 被羁押3225天 获赔85万元

  [案情摘要]胡电杰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02年3月23日被刑拘,同年4月17日被逮捕。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犯故意杀人罪四次判处胡电杰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但均被二审法院撤销原判,发回重审。2011年7月19日监视居住期满后,胡电杰未再被采取强制措施,实际被羁押3225天。

  [处理结果]河南省高院赔偿委员会2015年11月16日作出国家赔偿决定,撤销濮阳中院决定书,按照2014年度国家职工日平均工资标准(219.72元),赔偿胡电杰被羁押3225天的赔偿金70.8597万元,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5万元。

  2 个罪被撤销 超期监禁部分获赔

  [案情摘要]1998年3月2日,福建省福州市检察院指控黄兴等人犯绑架罪、非法拘禁罪,福州中院认定黄兴犯绑架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合并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后经审查后提起再审。

  2015年5月29日,福建省高院认定黄兴不构成绑架罪。

  自1996年6月2日被羁押至2015年5月29日获释,黄兴共被完全限制人身自由6936天。扣除其因非法拘禁罪被判处的三年刑期后,其被完全限制人身自由天数为5841天。

  [处理结果]福建省高院决定支付黄兴人身自由赔偿金1283384.52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80000元,共计1863384.52元。

  3 被羁押34天 法院赔偿恢复名誉

  [案情摘要]2006年4月27日,安徽省安庆机床有限公司原董事长、总经理程锡华因涉嫌贪污罪被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检察院刑拘。2007年7月31日,大观区法院认定程锡华犯职务侵占罪,判决免予刑事处罚。2011年7月6日,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判决程锡华无罪。

  [处理结果]程锡华以无罪被羁押34天为由,向大观区人民法院提出国家赔偿申请,大观区人民法院逾期未作决定。程锡华向安庆市人民检察院提出赔偿监督申请。

  2015年9月6日,安徽省高院赔偿委员会作出赔偿决定:撤销安庆市中院赔偿委员会的国家赔偿决定;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支付程锡华人身自由赔偿金7470.48元;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在侵权影响范围内,为程锡华恢复名誉,并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1200元。据新华社

[责任编辑:郭晓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