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检监察部门办案流程
近期国企领域的反腐败把这些企业特别是央企内设的纪检监察部门抛诸公众面前。它是一个怎样的机构?在防腐反腐工作中扮演着怎样的角色?在反腐力度不断加强的新形势下, 如何从制度源头深化改革,是纪检监察面临的新挑战。
林建华(化名)是一家央企的纪委书记,多年的高管生涯,让他早已习惯了文山会海的工作。按照惯例,林建华每天都要翻阅浏览一下由办公厅送过来的报纸、文件。这一天,当他像往常一样翻阅文件时,一个白色信封装着的特殊来信引起了他的注意。
这是一封来自业主单位的举报信,举报的是集团二级单位一个副总经理在招投标过程中违规操作影响了业主的权益。由于历史原因,很多央企的下级单位与多种经营单位存在关联交易,少数单位的关联交易甚至涉及生产经营的各个环节。根据举报信的内容,林建华初步判断,可能又是历史遗留问题造成的关联交易乱象。像这样的招投标举报虽不是第一次,但由于“历史原因复杂,涉案人员身份特殊,一旦处理不好,会造成较大的负面影响”,林建华不敢怠慢,决定以“到基层企业调研”的名义,亲自走一趟。
十八大以来,从中央到地方掀起了新一轮的反腐风暴,国企领域的反腐同样大张旗鼓地进行,也就是把国企、特别是央企的纪检监察力量抛诸公众面前。人们不禁好奇:这究竟是一个怎样的机构?在反腐败的过程中扮演着怎样的角色?纪委书记林建华的工作,是一个注解。
林建华在集团既是行政领导,又分管业务。一般情况下,考虑到人员的特殊性,他通常首先会暗地里从业务层面去调查,而不轻易动用纪检系统,例如,会让负责招投标的部门提供项目的详细流程,确认流程是否有问题,如果出现程序上的漏洞,他会决定让企业重新招标,但如果发现确有人为操纵,牵扯钱权交易,“就会毫不犹豫地启动纪检程序”。这样做的好处,用林建华的话说,“一方面保证企业的发展不受高管的个人行为影响,另一方面,在事情没有定论以前,能最大限度地保护企业干部的合法权益。”
经过一段时间的调查,林建华发现,该次被举报的项目属于典型的“招标失控”。《招标投标法》规定,招投标管理部门监管的范围一般是工程的整体招标,也就是俗称的“总包招标”。总包的中标人往往对分包工程进行直接发包。由于《招标投标法》中对此种行为没有具体规定,招投标管理部门对总包招标结束的分包招标也不再进行管理,造成分包招标失控的局面。
“好在不是高管的个人问题,否则接下来的问题就比较严肃了。” 林建华长舒了一口气。
副部级央企纪检负责人均由
上级派驻
早在国务院国资委成立以前,央企的纪检监察机构就已经存在。中共十四大以后,根据党中央和国务院的决定,中央纪委与监察部已合署办公。中央国家机关一些纪检、监察机构的合署工作也逐步进行。
国资委成立后,对央企纪检监察机构的管理日益完善,2010年,《关于加强和改进中央企业和中央金融机构纪检监察组织建设的若干意见》(简称《意见》)指出,中央企业和中央金融机构及其下属单位要按照党章规定设置纪检机构。所在单位设立党委的,要设立纪委;设立党组的,要设立纪检组。同时设立纪委(纪检组)和监察机构的企业和金融机构,其纪委(纪检组)和监察机构可以实行合署办公。中央企业和中央金融机构纪检监察机构要按照党章和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切实履行纪检、监察两项职能。
所以,在53家副部级央企中,除了鞍钢、武钢、宝钢等少数几家区域性企业外,大多数央企由原来部委、总局转制过来,属于中央下派的党组,因此设置的是纪检组。53家以外的央企则多数由党委选举产生纪委。尽管称呼不同,但都受到中纪委、国资委管理。
按照中央规定,中央企业和中央金融机构及下属单位要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通过“双向进入、交叉任职”等途径,进一步畅通纪检监察机构有效履行监督职责的渠道,逐步做到符合条件的纪委书记(纪检组长)依法进入董事会担任董事,并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进入经理班子兼任副总经理或副行长。
据本报记者调查,现有113家央企中,有的纪委书记(纪检组长)由中纪委、中组部或国资委派驻进入企业。如,中核工业集团纪检组长李学东,曾任国务院国资委群众工作局局长;中航工业集团纪检组长孙卫福,曾是中组部干部二局副局长;中国兵装集团纪检组长严力,则从中组部干部五局巡视员的岗位上转入央企。
有的纪委书记(纪检组长)由央企中的高管交流任职。如,航天科工集团的纪检组长高福来,曾是五矿集团的纪检组长;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下称中国电科)纪检组长毛远建,则是从中国铝业公司交流而来,后又兼任集团副总经理。
[ 责任编辑:王珩泽 ]
原稿件标题URL:
原稿件作者:
转载编辑:王珩泽
原稿件来源:海外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