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是对党的十四大提出的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目标的具体化、系统化,在理论和实践上有重要突破和发展,是20世纪90年代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行动纲领。全会指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同社会主义基本制度结合在一起的,就是要使市场在社会主义国家宏观调控下对资源配置起基础性作用。
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提出,“以公有制为主体的现代企业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基础”,并且界定了现代企业制度的基本特征,明确指出进一步改革的要求。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点是明确产权关系,健全法人制度,严格分开政企职责,建立灵活的市场竞争机制和依法规范企业行为。
财税体制改革
《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提出,财税体制改革的重点:一是建立分税制,把现行地方财政包干制改为在合理划分中央与地方事权的基础上,建立中央税、共享税和地方税。二是按照统一税法、公平税负、简化税制和合理分权的原则,改革和完善税收制度。推行以增值税为主体的流转税制度。三是改革和规范复式预算。
金融体制改革
《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提出,金融体制改革的重点:一是要把中国人民银行办成真正的中央银行,主要用经济办法调控货币供应量,保持币值稳定;二是现有专业银行要逐步转变为商业银行;三是组建政策性银行,实行政策性业务与商业性业务分开;四是改革外汇管理体制,建立以市场为基础的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和统一规范的外汇市场。
《公司法》
1993年12月20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公司法》,这是我国第一部公司法。目的是为了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劳动力市场
《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提出:“培育市场体系的着重点是,发展金融市场、劳动力市场、房地产市场、技术市场和信息市场等。”提出的“劳动力市场”概念,符合市场经济发展规律,加快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