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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分析:为何5年能抓获6694名境内外在逃贪官

2013年10月22日 19:27 来源:新华网 字号:       转发 打印

    新华网北京10月22日电(记者杨维汉、陈菲、王思北)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22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关于反贪污贿赂工作情况时透露,5年多来,检察机关与公安、海关等部门密切配合,完善追逃追赃机制,加大境内外追逃追赃力度,共抓获在逃贪污贿赂犯罪嫌疑人6694名。

    境内外追逃考验着检察官的智慧。最高人民检察院反贪总局有关负责人介绍,我国幅员辽阔,境内在逃犯罪嫌疑人常常改头换面、改名换姓,给追逃工作带来重重困难。检察机关在加大组织、指挥、协调力度的同时,灵活运用了各种有效措施追逃。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检察机关紧紧依靠公安、通信、铁路、民航等部门,积极配合,形成追逃合力。同时,通过法制宣传,做好犯罪嫌疑人亲属的思想工作,成功促使一些在逃嫌疑人投案自首。

    报告显示,检察机关与有关部门建立健全信息共享和快速查询机制。最高人民检察院会同14个部委建立实名制信息快速查询协作执法机制,实现组织机构代码、民航旅客等信息全国联网查询。

    记者翻阅最高人民检察院历年全国两会工作报告时发现,2004年检察机关抓获在逃职务犯罪嫌疑人614人,2005年抓获703人,2006年达到1670人,比2005年翻了一番还多,追逃工作迈上新的台阶并保持这一水平。

    抓捕外逃贪官是近年来反贪腐重点。近年来腐败的跨国化趋势逐渐突出,跨国腐败已成为全球性的“毒瘤”,反腐败也不再是一国的内部事务。

    对于贪官外逃,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治发展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主任徐汉明分析指出,当前“裸官”转移资产的情况时有发生,主要外逃人员多以中层职务官员、国企经营人员居多,并逐渐呈现低职级外逃的趋势。潜逃时机,从过去的因案发仓促出逃,发展到有准备、有预谋出逃。

    “贪官转移资产主要是境内公司与境外机构勾结,通过洗钱等方式进行。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许多国有企业在境外都设有分支机构,对其境外分支机构的审计成为薄弱环节,造成了打击贪腐出现真空地带。”徐汉明分析了贪官外逃的新特点。

    “加强与各国、各地区反贪机构的交流合作,完善境外司法协作和追逃追赃机制。”反贪污贿赂工作报告中提出的机制正在完善之中,“全方位围剿”外逃贪官的态势正在形成。

    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今年1月1日起施行。新刑诉法增设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的规定。这一特别没收程序的设置将更加有效地惩治贪污贿赂等腐败犯罪,追缴腐败犯罪资产。

    最高人民检察院反贪总局有关负责人介绍,目前,中国职务犯罪嫌疑人主要潜逃目的地国家,如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新加坡等国的法律,均认可承认与执行包括中国在内的外国法院没收裁决的内容。

    这位负责人说,因此对于涉及境外追赃案件,检察机关反贪部门可适时启动刑事司法协助程序,请求相关国家查封、冻结或扣押被犯罪嫌疑人转移到境外的犯罪资产。在此基础上,由中国司法机关启动违法所得特别没收程序和司法协助程序,从而追回境外犯罪资产。

    2010年底发布的《中国的反腐败和廉政建设》白皮书介绍,1984年中国加入国际刑警组织,加强抓捕外逃腐败犯罪嫌疑人方面的国际合作。中国已与68个国家和地区签订了106项各类司法协助条约。最高人民检察院先后与8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相关机构签署了检察合作协议。

    最高人民检察院反贪总局有关负责人说,我国公安、检察、法院、外交、金融、司法等部门正在积极开展协作,并且拓展国际司法合作空间,正在不断加强同世界各国、各地区及有关国际组织的反腐败交流与合作,积极加入相关反腐败国际组织,参加《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等多项多边公约,大大压缩了贪官外逃的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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