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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案受害者住进精神病院 长期接到匿名电话

2013年08月23日 07:52 来源:京华时报 字号:       转发 打印

  前晚9时许,李某某等人涉嫌强奸案被害人杨某因突然晕倒被送医院治疗。昨天上午10点,杨某被送往治疗精神疾病的医院的精神科治疗。昨晚记者联系杨某的律师田参军,他表示,杨某此前被诊断为重度焦虑和重度抑郁,目前病情尚未好转。

  昨天晚上,记者与田参军律师取得联系,据他介绍,前晚杨女士突然晕倒后被送往医院,但是该医院并没有治疗精神疾病的科室,因此昨天上午,杨女士又被转往治疗精神疾病的医院在封闭病房接受专门的住院治疗,出院时间尚不确定。

  田参军律师说,他昨天上午10点多去看望了杨女士,并和杨女士进行了简短的谈话。据田参军律师讲,当时杨女士的状态很不好,感觉到悲观和绝望,而且一直不停地哭泣。

  对于导致杨女士患病的原因,田参军表示,一个是轮奸的故意侵害行为对她造成的伤害,在她的心灵上造成了阴影一直没有消散。而且事后,被告人没有向她道歉,反而是恶意诋毁和诽谤,称其“敲诈勒索”、“卖淫”等等。此外,杨女士还经常接到不分白天深夜的匿名电话和短信,即便她不接,但是电话不停打也会对她的心理上造成阴影。同时,公开媒体的报道和网上的信息,也会对她产生刺激。

  律师交锋

  田参军要兰和道歉 兰和提醒其留后路

  昨天早上6点59分,李某某家法律顾问兰和律师发表微博称,“从田律师处获悉杨女士昨晚入院,颇感惊讶。田此前爆料杨在河北某医院接受心理治疗,一夜间突回北京,接受半年多心理治疗居然压力过大入院,哪位江湖游医医术如此低超。请田律师将杨女士所住医院私信本人,我已准备好营养品和钱款,准备今日亲赴医院探望。希望杨女士坦然面对,多多保重”。

  对此,田参军律师于8点31分回应称,“第一,本律师从没‘爆料杨在河北某医院接受心理治疗’,请兰和律师为此虚假言论道歉。第二,杨女士虽然困难,但不愿接受兰和律师的‘营养品和钱款’,不愿因他的探病而影响自己的治疗。第三,至于杨女士所住医院及相关病历详情,本律师会及时向有关机关汇报,并在合适的时候以合适的方式在微博上公布”。

  田参军律师接受本报采访时说,他要求兰和律师道歉,因为兰和律师在接受凤凰卫视采访时曾表示,如果自己的言论存在前后不一致或者与事实不符的情况,就会道歉。由于自己从未“爆料杨在河北某医院接受心理治疗”,因此田参军律师要求兰和律师道歉。

  对于田参军律师微博中所称,“另悉,杨女士的昨晚昏迷,与某律师前日发布的号召大家欲人肉其原公司的微博有关”。他表示不愿意点名,发送这条微博也是想把这一事实讲出。

  昨天晚上记者联系兰和律师,对方表示,希望田参军律师反查一下自己的言行,看看到底说了没有(河北某医院接受心理治疗),另外兰和表示人肉搜索的号召,并不是他所发出。兰和律师表示“所有的故意都是从他(田参军)嘴里出来的,今天打雷,明天下雨,全凭他一张嘴。善意地提醒他一下,请尊重自己的角色和职业身份,有必要为自己的言行预留后路,不要陷入太深,不择手段,最终引火烧身,难以自拔”。

  专家解析

  被害人是否须出庭刑诉法无明确规定

  第二次庭前会议上,部分被告人律师提出,要求杨女士出庭作证接受质询。对此,田参军律师表示,杨女士不会出庭,因为她现在的身体状况尤其是精神状况不适宜出庭,而且出庭有可能会遭到媒体的拍摄,对她的精神产生进一步刺激。

  此外,田参军律师说,有律师以杨某曾在多个问题上对警方撒谎为由要求杨某出庭作证,他希望对方律师明确讲明依据何在,“我不知道他们所说的依据所在,如果有矛盾的地方请他们披露出来”。田参军律师表示,退一步说,即便是杨女士的说法存在矛盾,那也是细枝末节的矛盾,不影响整个案件的定性。

  记者就此采访了刑诉法专家洪道德教授,他表示,刑诉法对于被害人是否和证人一样必须出庭没有明确规定。而且对于被害人应当出庭的情况,也是由法院来判断,而并非被告人律师。如果被告人律师认为被害人有必要出庭,他需要向法院提供相关证据,来反驳被害人的证言,让法庭认可其有出庭的必要。

  如果法庭认为杨女士有出庭的必要,那么律师田参军提出的理由是否可以作为杨女士不出庭的理由?对此,洪道德教授表示,如果法庭决定杨女士应当出庭,但是她又有正当理由,比如出国、生病、身体状况不能出庭等,那么可以不出庭。在有正当理由的这种情况下,公诉人就会拿出证人在侦查阶段的证言,又控辩双方当庭质证。如果杨女士仅仅是担心被媒体拍摄,那么法院应该不会采纳,法院会依法采取证人保护制度,例如由法院专车接送杨女士通过秘密通道进入法庭,并在法庭上采取声音和相貌的保护。

  对于不出庭是否会影响证据证明力的问题,洪道德教授表示,证人如果出庭,理论上将以法庭上的说法为准。如果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也不会影响证言的效力。(记者孙思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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