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台州8月21日电(记者 赵小燕 通讯员 杨甜甜)浙江台州三门法院近日对原三门县水利局副局长李某受贿案作出一审判决,李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八万元。而据了解,李某所涉受贿资金与防洪工程有关,而他在案发后,又有检举他人受贿事实。
公诉机关指控,2004年至2012年,被告人李某担任三门县水利局副局长期间,利用其分管防汛防旱、港口整治、河道采砂治理及负责工程招标等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分别收受浙江银河防汛物资有限公司员工郑某、桐乡市水利勘测设计公司三门分公司负责人陈某及参与三门溪北防洪工程投标人周某、非法采砂者蒋某等相关人员的贿赂十余次共计30.8万元。
2004年初,三门县溪北防洪工程公开招投标,被告人李某作为行业主管部门负责人负责该工程各项工作。周某为使其挂靠的海宁海洲水利建设公司顺利中标,请李某帮忙,在标前会议提出按照应急度汛项目操作的方式以缩短投标报名和开标时间。
2005年前后,为感谢李某的帮忙,周某送给李某5万元人民币,李某予以收受。此后,周某为使其在工程施工管理、工程款支付环节给予照顾,又两次以相同方式送给李某人民币2万元,李某均予以收受。
2007年,浙江省水利厅开展河道采砂专项整治活动,暂停一切采砂活动。为能继续挖砂,采砂人蒋某找到当时分管该项工作的李某帮忙并允诺送给李股份,在李帮助下,蒋某和三门县水利局签订河道疏浚协议。疏浚应该将淤泥、垃圾等都清理掉,以利于排洪,但其并没有做到,只是挖砂,由于当时政策不能批出采砂权,他们就以河道疏浚的名义变相进行挖砂。事后蒋某分三次送给李某人民币11万元作为李的股份分红,李某均予以收受。
案发后,李某曾向三门县人民检察院检举他人受贿犯罪事实,经法庭查证属实,且退回了全部违法所得。
三门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自身职务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构成受贿罪,遂作出上述判决。(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