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荐标签:两会领导人商谈 | 经贸文化论坛 | 直击海峡论坛 | 建党91周年
您的位置:中国台湾网  >   新闻中心  >   时政新闻  >   正文

北京市交管局原副局长一审获刑14年 当庭翻供为保妻子

2013年06月21日 09:36 来源:新京报 字号:       转发 打印

  隋亚刚

  1955年生,曾任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交通科研所所长,信通处处长,交管局副局长、总工程师、教授级高级工程师。

  6月5日,北京市交管局原副局长隋亚刚,因受贿罪被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4年,没收个人财产50万元。据法院审理查明,隋亚刚在历任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以下简称北京市交管局)信息通信处处长,交管局科技信息通信处处长,交通科研所副所长、所长,副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帮助多家企业承揽交管局工程项目,收受款物价值共计118万元。

  昨日,其辩护人北京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刘立木独家透露,隋亚刚坚称自己无罪并已提出上诉。

  被控单独或伙同妻子受贿

  生于1955年的隋亚刚,案发前是北京市交管局调研员,曾任北京市交管局副局长、总工程师等职务。

  相关文书显示,隋亚刚落马时,检方对其提出两项指控,一是认为从1998年至2011年期间,收受了一家电脑技术公司法定代表人沈某的30万,另是在2004年至2007年期间,又收受了另一家公司潘某、殷某两人多项合计70万和一辆车。据了解,这辆车是隋亚刚与同是警察的妻子东惠玲共同收下,价值12万余元。

  检方在去年12月依法提起公诉后,又于今年2月18日向法院递交追加起诉书,指控隋亚刚还曾收受上述电脑公司1.5万澳元(折合人民币6.7万余元)。至此,隋亚刚被控单独或伙同他人收受贿赂款物共计价值人民币118万余元。

  涉案款物已全部追缴在案

  在案件一审期间,辩护人做了无罪辩护,隋亚刚也向法院提出,“有罪供述是在办案人员提示下供述的”,且他也没有利用职务便利为涉案公司提供帮助。

  其另一位辩护律师戚晓红介绍,隋亚刚曾告诉律师,他之前做有罪供述,是想揽罪保住妻子,但之后得知妻子也被诉,就决定全力为自己辩护。

  法院审理认为,经查发现公诉机关在法庭审理中出示的证据,均系侦查机关依法收集并合法取得,证据的形式符合法律的规定。被告人隋亚刚对其以上辩解未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故不予采纳。

  最终,考虑到隋亚刚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鉴于涉案赃款赃物已全部追缴在案,对其可依法酌予从轻处罚,法院一审认定被告人隋亚刚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4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万元。

  据了解,隋亚刚于去年6月20日被刑拘,按照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这也就意味着隋亚刚的刑期将到2026年6月19日止,届时他年满71岁。

  法院审理查明的五项事实

  受贿时间:1998年—2011年间

  时任职务:北京市公安局交管局信通处处长、科技信通处处长、交通科研所副所长、所长、北京市公安局交管局副局长。

  案情:为某技术公司承揽交管局项目提供帮助。

  涉案金额:分三次收受对方共30万元人民币及1.5万澳元。

  时间:2004年8月间

  时任职务:北京市交管局交通科研所所长。

  案情:为某交通照明技术公司承揽信号控制系统项目提供帮助。

  涉案金额:伙同妻子收受该公司别克轿车一辆(价值12万余元)。

  时间:2005年间

  时任职务:北京市交管局交通科研所所长。

  案情:为某技术公司承揽交通信号控制系统二期工程提供帮助。

  涉案金额:收受人民币20万元。

  时间:2005年底至2006年初

  时任职务:北京市交管局交通科研所所长。

  案情:接受潘某、殷某请托,为其公司承揽城市快速路交通信号控制系统工程提供帮助。

  涉案金额:分两次收受人民币共30万元。

  时间:2007年初

  时任职务:北京市交管局副局长。

  案情:接受潘某、殷某的请托,为该公司承揽交通信号控制系统奥运工程提供帮助。

  涉案金额:收受潘某、殷某给予的人民币20万元。

:
    关于我们 | 本网动态 | 转载申请 | 投稿邮箱 | 联系我们 | 版权申明 | 法律顾问
    京ICP证130248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3391
    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7219号
    中国台湾网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