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委托地方财政部门对所在地中央
垂管单位财政票据使用管理情况
进行重点检查核销的通知
财办综[2013]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财政票据使用管理,全面提高财政票据监管效能,根据《关于对中央单位财政票据管理和使用情况开展专项检查的通知》(财综[2012]3号)规定,决定对中央垂直管理部门和单位(以下简称中央单位)财政票据使用管理情况进行重点检查和核销。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检查核销单位包括: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公安部边防管理局、交通运输部海事局、中国船级社、铁道部、海关总署、国土资源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局、中华全国总工会等9家中央单位。
检查核销票据包括:2009-2010年使用的政府非税收入票据(专用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通用非税收入票据、当场处罚收据、代收罚款收据等)、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捐赠票据、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等财政票据。
2009年之前使用尚未核销的财政票据,一并按程序和要求予以核销;保存满5年及以上的财政票据存根或已经作废尚未使用的空白财政票据,经审核后监督销毁。
二、检查内容
(一)中央单位领购和使用财政票据所执行的文件依据是否合法有效,是否存在自立非税收入项目、擅自扩大征收范围、提高征收标准等现象。
(二)是否严格执行财政票据管理制度。
1.是否有专人管理财政票据,是否建立了票据登记制度,设置了票据管理台账;
2.财政票据各栏目填写是否规范、准确、完整,票据填开金额与实际收取金额是否一致;
3.是否存在财政票据相互串用或混用行为;
4.是否存在擅自印制或买卖、转让、转借、涂改、伪造财政票据的行为;
5.对使用完毕的财政票据,是否按顺序整理票据存根,并按规定妥善保管;
6.是否存在丢失毁损票据行为,如有丢失,是否及时申明作废,并向财政部财政票据监管机构备案。
(三)是否存在用财政票据收取经营服务性收费行为。
(四)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罚没收入等非税收入是否按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五)是否存在违反非税收入管理和财政票据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三、检查方式
(一)组织重点检查小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票据监管机构(以下简称地方票据监管机构)以财政部的名义负责对本辖区内上述9家中央单位财政票据进行检查和核销。地方票据监管机构选派熟悉财政票据监管工作的人员2-3人,组织重点检查小组,分赴有关中央单位,开展此次重点检查核销工作。
(二)做好重点检查准备工作。地方票据监管机构要高度重视此次重点检查核销工作, 组织检查组成员认真学习财政票据检查涉及的相关文件和政策规定,研究制定详尽科学的检查方案,切实做好检查前的准备工作,确保检查成效。
应督促所辖区域内中央单位做好检查准备工作。主要包括:一是要求各中央单位于检查组进驻前将检查范围内的财政票据原则上集中到其直属机构或省级部门。二是要求各中央单位将被检票据按照票据种类、票据号段进行分类整理,码放整齐。三是要求各中央单位编制财政票据汇总表,汇总表应包括财政票据名称、数量、号段、各号段金额合计等信息。四是要求各中央单位准备好本单位收取政府非税收入的依据、非税收入上缴凭证、财政票据管理台账、管理制度等相关文件资料。
(三)时间安排。此次重点检查核销工作从2013年4月1日开始,9月20日结束。各地方票据监管机构要加强与中央单位沟通协调,合理安排工作进度。
四、检查要求
各地方票据监管机构要严格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票据检查工作规范>的通知》(财综[2009]38号)规定,认真开展检查核销工作,各有关中央单位要积极配合,做好各项准备工作。
(一)规范开展检查核销工作。
1.各检查组实施检查核销时,要出示财政票据重点检查核销委托书、工作证。
2.要完整记录检查核销的票据名称、数量、号段、各号段金额合计等信息,认真填制《中央行政事业单位财政票据检查核销表》(见附件1)。
3.做好财政票据检查工作底稿工作。要严格按照《财政票据检查工作规范》规定的财政票据检查工作底稿基本格式要求,认真做好底稿登记工作。如在检查中发现问题,要及时与被检查单位交换意见,提供文件依据,完整记录存在问题的票据名称、号码、开具的收费项目名称、收取的金额等,并复制原始凭证。做到事实清楚,手续完备。
4.在检查过程中,遇到政策不明确等问题时,应及时与财政部票据中心联系。
(二)销毁有关财政票据。
为提高管理效能,减少库存积压,各地方票据监管机构可对被检查单位保存满5年及以上财政票据存根、已经作废尚未使用的空白财政票据,经审核无误后,填制《中央行政事业单位财政票据销毁表》(见附件2),并按规定监督销毁。
(三)上报检查核销工作报告。
1.认真撰写检查核销工作报告,写明本次检查核销的基本情况,归纳汇总检查核销中发现的票据使用、管理等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处理意见和建议。
2.在完成全部检查核销工作后,应于2013年9月30日前,将检查核销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存在问题的原始凭证、检查核销和销毁表等资料报财政部票据中心。
各地方票据监管机构要严格执行《财政检查工作办法》(财政部令第32号)等有关规定,依法行政,依规检查核销,自觉遵守廉政纪律。
附件:1.中央行政事业单位财政票据检查核销表
2.中央行政事业单位财政票据销毁表
[ 责任编辑:芮益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