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调查发现,当越来越多的刑事案件的犯罪人被绳之以法后,许多被害人却没有得到来自加害人一方的民事赔偿,导致生活困窘。”我省全国政协委员联名建议,国家尽快设立刑事案件社会救济基金,最大限度维护被害人合法权益。
委员们发现,在刑事案件中,犯罪分子确实被依法追究了刑事责任,但是对于受害人受到的人身及财产方面的损害,如果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法院往往也会依法支持其诉讼请求,且民事赔偿的金额也较为合理。可是,实际上许多被害人无法得到犯罪人的任何赔偿,因为犯罪分子本身就没有赔偿能力。
委员们建议,在刑事案件中,国家应当尽快建立刑事案件社会救济基金,对于那些因为受到严重暴力犯罪侵害而遭到重大的人身、财产损失的,且犯罪人无力赔偿的被害人,如果其向司法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就应及时启动社会救济通道。对符合条件的,从该救济金中先行拔付赔偿金,同时,国家也取得了代位求偿权,有权利也有义务从犯罪分子那里追回这笔赔偿款。也就是说,应当实行重大暴力性刑事案件国家先行赔偿的制度,国家依法赔偿被害人之后,代表国家行使诉讼权利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时,有权利也有义务向犯罪分子进行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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