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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建议被拐儿童3年无人认领即可被收养

2013年03月13日 10:41 来源:南方日报 字号:       转发 打印

  全国人大代表、惠州市旅游局局长黄细花提交了《关于加快办理得到解救的被拐儿童入户的建议》,呼吁打通获解救的被拐卖儿童尽快入户和适合收养的渠道,建议3年无人认领即可被收养,让他们拥有一个温暖的家。

  寄养家庭无法通过正规渠道办理收养

  自2009年以来,公安部在全国范围开展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专项行动,解救了一大批被拐卖儿童,但是许多被拐卖儿童至今没找到亲生父母。这些孩子的去向引起了黄细花的关注。

  她留意到,根据目前情况,这些儿童只能暂时寄养在当地儿童福利机构或其他家庭,寄养家庭无法通过正规渠道办理收养,被拐卖儿童与户主永远是非亲属关系,这对儿童成长是一个挑战,寄养家庭也可能遇到法律问题。

  黄细花了解到,被拐卖儿童能否办理入户的关键在于是否被公安机关认定为弃婴,但多长时间没找到亲生父母就可以认定为弃婴,这个没有明确规定,“正因如此,根据现行法律和相关规定,民政部门可以为弃婴申请办理入户,但被拐卖儿童却不在此列,这是很尴尬的事情。”

  建议3年无人认领即可被收养

  黄细花认为,要解决这个问题,让被拐儿童有个温暖的家,首先要从法律上进行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四条第二项规定: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被收养。我认为应进一步明确该条文的儿童包含查找不到亲生父母的被拐卖儿童。”

  她因此建议,公安和民政两部门可联合在中央一级媒体上刊登寻亲公告,公告期建议3年,“我觉得这是比较合适的时间,太短对父母不公平,太长对儿童成长不利,公告期间发现有亲生父母线索则寻亲公告终止,公告期满未能发现亲生父母线索的,应当在地市级以上媒体上公示该被拐儿童可以被收养。”

  在确定收养双方后,黄细花还建议,由福利机构与收养申请人签订收送养协议并交公安、民政备案,向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提出收养关系登记申请,登记前由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在本地及收养人住所地的媒体公告,公告期90天。“如果公告期满没有阻却事由发生,该收送养协议即生效,收养关系自民政部门登记之日起成立,公安部门凭相关手续可办理入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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