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28日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了解到,针对广药集团诉加多宝虚假广告宣传一案,法院已作出复议决定书,驳回加多宝对“诉中禁令”的复议申请,并要求加多宝公司三日内撤回所有被禁止发布的广告,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在电视台、电台、报刊杂志、互联网、经销商、零售商所做的相关广告。
1月31日,广州市中院作出民事裁定,裁定加多宝公司立即停止使用“王老吉改名为加多宝”以及“全国销量领先的红罐凉茶改名为加多宝”或与之意思相同、相近似的广告语进行广告宣传的行为。加多宝公司对该裁定不服,随后向法院申请复议。
加多宝公司在复议申请书中提出,“王老吉”是其使用过的一件商标,也曾用此作产品名称,但商标和名称不等同于产品。此前销量领先的红罐凉茶一直由加多宝公司生产,作为经营者的自由,加多宝公司有权决定其名称的选取,而广告“全国销量领先的红罐凉茶改名加多宝”是向不特定的多数人陈述客观事实,不是虚假宣传。该广告行为对从未生产过红罐凉茶产品的“广药集团”和其下属刚成立的生产凉茶产品的企业不构成任何商业利益损害。
针对加多宝公司的申请,广州市中院对“诉中禁令”所涉及的程序、事实、法律依据逐一进行了评判。
首先,“诉中禁令”并非案件实体判决结果,广药集团仍存在败诉的可能性,故法院在裁定作出前已责令其提交了500万元的担保金(广药起诉索赔数额为1000万元)。终审判决后,如因广药集团申请错误导致复议申请人的财产损失,复议申请人可要求广药集团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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