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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被救助人若对救助人“反咬一口”可追刑责

2013年02月26日 08:32 来源:广州日报 字号:       转发 打印

  原标题:“谁主张谁举证”还好人清白

  《深圳经济特区助人行为保护条例(草案)》提交初审 为好心救人“保驾护航”

  记者昨天获悉,《深圳经济特区助人行为保护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将提交深圳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初审,其提出“谁主张,谁举证”,为好心救人者“保驾护航”的立法思路在公示时就受到了各界瞩目。

  深圳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对该条例发表初审意见指出,该《条例(草案)》是“对有关规定和制度的细化,符合上位法的基本原则,具有可操作性”。为了弘扬助人为乐的美德,保护救助人的合法权益,遏制恩将仇报的道德滑坡现象发生,制定该条例十分必要。

  助人“好人”免责

  据了解,我国缺少保护助人行为的专门立法。当前,助人行为发生后,被救助人有时指控救助人为侵害人,这在一定程度上导致在紧急情况下无人敢对陷于危险情况的人员实施救助,看到老人跌倒“不敢扶”的现象让人忧心。

  对此,《条例(草案)》总共十五项条款,全文仅千余字,却针对救助人可能遇到的法律责任作出了明确规定:被救助人指其遇到的险情就是由救助人造成,要求救助人承担侵权责任,被救助人应提供证据证明,没有证据证明,救助人不承担法律责任;被救助人指责救助人实施救助行为不当,造成其伤害加重或者救助不成功的后果,如果救助人在救助过程中尽到通常注意义务,也就是谨慎、小心的行为,不使自己的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义务,救助人对被救助的后果不承担法律责任。

  如被救助人认为救助人未尽到这一义务,也须自己提供证据。这在很大程度上保障了救助人的权益,避免好心施救却可能遭遇“反咬一口”情况的发生。

  深圳市人大法制委员会有关负责人指出,《条例(草案)》在归责原则方面实行过错责任原则,在举证责任上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是对《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和《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和制度的细化,符合上位法的基本原则。其规定的有关制度,具有可操作性,有利于鼓励和保护助人行为。

  对积极作证者给予奖励

  《条例(草案)》的另一大亮点是“鼓励作证”。《条例(草案)》第九条规定,鼓励为救助行为作证。被救助人投诉或起诉救助人,主动为救助行为作证的证人提供的证据为处理争议的机关查证采信的,市政府有关部门可对证人予以一定的奖励。同时,被救助人若隐瞒歪曲事实真相要求救助人承担责任,有关机关可以责令其公开赔礼道歉,构成犯罪的可追究刑事责任。

  《条例(草案)》还规定,救助人因救助行为被投诉或者被起诉的,救助人可以申请法律援助。如被救助人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投诉或者起诉救助人,将要承担相应的费用。

  对于积极主动为遇险人提供救助的市民,《条例(草案)》要求建立救助人慰问制度,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具体情况对救助人或者其家属进行慰问。同时,也鼓励救助人所在单位对其提供奖励和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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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芮益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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