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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控“以人查房”该不该

2013年02月19日 09:12 来源:人民日报 字号:       转发 打印

  “房姐”“房叔”“房婶”频频被曝光,

  住房信息查询和联网变得格外敏感

  严控“以人查房”该不该

  最近,一些城市出台房屋信息查询规范,对输入姓名查询名下房产的“以人查房”方式作出约束。由于此前“房叔”、“房婶”等事件不断曝光,使个人住房信息与反腐败的联系越来越紧密,住房信息的公开、查询和联网也越来越受关注。

  公民房产信息

  属于个人隐私不能随便查

  正常情况下,我们都可以查询哪些住房信息,又要怎样查?

  北京市朝阳区房屋登记发证大厅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目前个人携带自己的身份证件,提供准确的房屋坐落地址,可以查询本人所拥有的房产的各项信息。如果要查询他人名下的房产信息,则必须提供双方的身份证件和经公证处公证的委托书。另外,公检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律师等通过一定程序,也可以查询他人房产信息。

  “正常情况下,除非你能进入住建委的信息系统,否则不可能查别人的房产信息。”这位工作人员说:“你有多少存款别人能查吗?房产信息也一样,属于个人隐私。”

  近日福建漳州、江苏盐城等地出台的规定均提出,对房屋信息实行有条件查询和限制查询,严禁以姓名为条件查询,只能以明确的坐落地址进行查询。这些规定与北京、广州等地目前实行的查询规定基本一致。

  实际上,当前全国各地基本都实行相似的住房信息查询规定,即可以“以房查房”而不能“以人查房”,限于本人查询,一般他人不能查询,不过并非所有地方都出台过关于房屋查询的专门规定。

  近年来,我国对住房信息查询的相关条件在不断规范。2006年住建部出台《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暂行办法》,曾规定“房屋权属登记机关对房屋权利的记载信息,单位和个人可以公开查询”。2007年出台的《物权法》提出,将登记资料查询、复制限于“权利人、利害关系人”,登记信息公开范围有所缩小。2008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的《房屋登记簿管理试行办法》则规定,个人和单位可以查询登记簿中房屋的基本状况(主要指自然状况)及查封、抵押等权利限制状况;权利人出示相关证件和材料后,可以查询、复制该房屋登记簿上的相关信息。总体而言,信息查询的范围越来越小,限制越来越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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