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8日下午,青海省黄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加德合煽动分裂国家一案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以煽动分裂国家罪,判处其有期徒刑4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
黄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加德合及其辩护人等到庭参加诉讼。黄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审理此案,充分保障了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庭审中,法庭为被告人提供了藏语翻译,对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证据进行了调查、辩论,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充分发表了辩护意见。
黄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2012年11月,同仁县多哇乡发生多起自焚事件后,被告人加德合与他人携带现金及物品前往自焚者旦某某、娘某某、楞某某等家中慰问期间,向自焚者家属及在场的群众宣扬有关煽动分裂国家的言论。
黄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加德合在自焚者家中散布“藏独”言论,其行为已构成煽动分裂国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根据被告人加德合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并充分考虑控辩双方的意见,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被告人加德合的亲友及各界群众100余人旁听了庭审和宣判。
[ 责任编辑:朱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