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有媒体报道“山西静乐县原县委书记杨存虎因女儿吃空饷被免职两月后复出”一事,忻州市新闻办30日发布消息称,杨存虎的工作安排符合《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及干部任职有关规定。
据介绍,2012年1月14日,针对原山西省静乐县委书记杨存虎因女儿吃空饷所犯错误,山西省纪委常委会研究,决定给予杨存虎党内严重警告处分;2012年1月15日,山西省委常委会研究决定,免去杨存虎静乐县委书记职务,保留正县级级别。
2012年3月20日,忻州市委常委会研究决定,杨存虎任忻州市环保局党组副书记、副局长;后因忻州市环保局局长工作调动,市环保局工作由杨存虎暂时主持。
针对忻州市方面的说法,记者采访了山西省一位多年从事干部组织人事研究工作的专家,该专家分析认为,杨的重新任职符合法律、党纪规定。
该专家分析,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二条,“党员受到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一年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杨属于受到严重警告处分,忻州市环保局副局长岗位一般为副处级,不属于党内提升职务,也不属于担任高于其原正县级的党外职务情形,符合规定;同时根据《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第十条之规定,“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的党政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得重新任与其原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杨的市环保局副局长应属降级使用,此任职并未违反规定。“并且只要其新的任职程序符合《党政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公务员法》的规定,那么所谓的‘复出’是符合法规的。”他说。(记者冀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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