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湘渝系列持枪抢劫杀人案嫌疑犯周克华2012年8月14日在重庆被击毙后,其女友张贵英随即落网,重庆市沙坪坝区法院15日下午开庭审理此案,张贵英被指控涉嫌犯窝藏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检察机关建议法院对张贵英判处4年至7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庭审持续近5个小时,法庭最终决定择期宣判。
据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4月,张贵英在宜宾与周克华(已死亡)相识并同居生活。在同居期间,张贵英看见周克华持有枪支。2012年7月1日,两人一同到重庆挣钱。同年8月10日上午9时35分左右,周克华在重庆市沙坪坝区凤鸣山中国银行上桥支行门口实施持枪抢劫杀人。当天中午12时左右,周克华约张贵英在沙坪坝区陈家湾“7天连锁酒店”附近见面,将抢劫得来的赃款6万元交给张贵英。张贵英将赃款分别存入事先准备好的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卡中。
同年8月10日至13日期间,张贵英多次用电话和短信的方式与周克华联系,将自己所了解的公安机关侦查和追捕的相关情况告知周克华,并向周克华提供用于化妆的口红。
2012年8月14日凌晨6时40分左右,周克华在沙坪坝区童家桥双菱皮鞋厂附近巷道内持枪枪击民警,抗拒抓捕,被公安人员当场击毙。现场查获仿“五四”和9mm手枪各一支。经鉴定,查获的仿“五四”手枪系2004年4月22日重庆市江北区工商银行红五路分理处门口持枪抢劫案及2005年5月16日重庆市沙坪坝区三角碑汉渝路214车站南侧人行道抢劫杀人案的作案枪支。
公诉机关认为,张贵英明知周克华是犯罪的人而帮助其逃匿,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法规定,构成窝藏罪,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建议对其判处3年至5年有期徒刑;张贵英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窝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法规定,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建议对其判处3年至5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张贵英一人犯数罪,应当对其实行数罪并罚,公诉机关建议对其合并执行4年至7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责任编辑:张晓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