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办公室发布的消息,近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对涉案总金额高达3.7亿余元的温州菜篮子集团原董事长应国权等16人腐败窝案作出终审裁定,驳回应国权等11名被告人的上诉,维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年5月22日作出的判决,核准被告人应国权死缓。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原判认定:2003年至2010年间,被告人应国权等人利用职务上便利,共同侵吞公共财物数额达2.16亿余元。
其中,2003年至2006年间,应国权等人为谋取个人私利,商量成立股份制的温州菜篮子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展公司),并以发展公司为用地主体,利用职务便利,非法侵吞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325亩,价值11578.8万元。
发展公司成立后,应国权等人又以该公司名义参股组建温州菜篮子安通运输有限公司、温州畜禽屠宰加工有限公司,不仅侵吞原属菜篮子集团参股的温州菜篮子肉类联合有限公司的白肉运输业务,还将肉联公司解散并侵吞了生猪屠宰业务,分别侵吞国有资产783万余元和401万余元。
此外,应国权等人还将原属集团公司的皮碎市场无偿变更给发展公司,将蔬菜交易所的业务转移到发展公司名下,分别侵吞国有资产893万余元和7975万余元。
2006年8月至2010年11月间,被告人应国权等人共计挪用集团公司和发展公司3889万元,分别给被告人应飞杭(应国权之子)承包经营的集团公司下属的外贸部以及戴某个人用于经营活动。
[ 责任编辑:张晓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