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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拟立法优待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

2012年12月25日 09:00 来源:新京报 字号:       转发 打印

  我国拟优待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二审,各级政府应规范养老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

  “国家建立和完善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扶助制度”,昨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二次审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对于计划生育家庭的老年人,提出了上述予以扶助待遇的思路。

  现行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制定于1996年,今年启动修订。今年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一次审议草案,昨日二次审议。

  二审稿保留了一审稿的亮点,如备受关注的“常回家看看”条款,仍规定“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

  但对比一审稿,二审稿对于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作出了特殊设计,同时强化了社区养老的政府责任。但删除了一审稿创设的老年人监护监督人制度。

  一审稿针对老年人制定了两个司法优待条款也被取消,即“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办理涉及老年人权益保护的案件,应当照顾老年人的身心特点,并可以根据需要指定专门机构或者人员办理”;“老年人因赡养费、扶养费、养老金、抚恤金、医疗费以及婚姻等纠纷提起诉讼的,法院应当依法及时立案、审理和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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