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四届人大常委会35次会议27日审议通过新修订的《海南省沿海边防治安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明确界定外国船舶及其人员进入海南管辖海域不得违反沿海边防治安管理的六项行为。对非法进入海南省管辖海域的外国船舶,《条例》要求公安边防机关可依法采取登临,检查,扣押,驱逐,令其停航、改航、返航等措施予以处置。
《条例》对外国船舶及其人员,进入海南管辖海域不得有违反沿海边防治安管理的行为进行了界定,包括:通过海南管辖领海海域时非法停船或者下锚,寻衅滋事;未经查验准许擅自出境入境或者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出境入境口岸;非法登上海南管辖岛屿;破坏海南管辖岛屿上的海防设施或者生产生活设施;实施侵犯国家主权或者危害国家安全的宣传活动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违反沿海边防治安管理的行为。
《条例》规定,外国船舶及其人员有以上规定情形之一的,公安边防机关可以依法采取登临,检查,扣押,驱逐,令其停航、改航、返航等措施予以处置,可以收缴作案船舶或者附属通航设备等工具,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其法律责任。
同时,为鼓励海南邮轮、游艇业的发展,《条例》规定,对邮轮、游艇以及近海作业渔船等船舶,可以减免边防签证手续,具体范围由海南省公安边防机关确定并向社会公布,“船员以外的人员出海,应当持有居民身份证、护照、港澳台通行证等有效身份证件,接受公安边防机关检查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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